“车停,收入即停。”这是不少出租车司机、货运司机遭遇交通事故后最现实的焦虑。车进了修理厂,少则几天,多则上月,这段时间的营运损失该由谁承担?是肇事方,还是保险公司?《金融时报》记者梳理了最近多地法院审结相关案件发现,同样是被撞,结果可能截然不同,关键要看车辆本身是否“合规”、证据是否“过硬”。
2025年11月,刘某驾驶营运出租车与郭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车辆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郭某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涉案出租车进厂维修共计48天。由于车辆长期无法正常营运,刘某就停运损失赔偿事宜与郭某及保险公司协商,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九原区法院”),主张赔偿车辆停运损失22800元。
九原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确认事故成因及责任划分均无争议,双方核心矛盾集中于停运损失由谁承担、按何标准赔偿。
为实质性化解纠纷,法官采取“双向分层调解”的方式开展工作。一方面,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商业险不予赔付”的抗辩意见,法官重点核查保险合同条款及投保单签字材料,向保险公司释明,如无法举证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法官向刘某详细解读保险理赔规则及停运损失计算标准,告知其主张停运损失时应当扣除燃油、保养等运营成本,不能直接将日均营业额作为索赔依据,并引导其结合近期实际营运流水和合理维修时长重新核算损失金额。
经过法官多轮居中协调,各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涉案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刘某车辆停运损失5922元,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郭某自行负担。
而在另一起案件中,结论截然不同。2023年6月,王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周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然而,周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在事故发生时保险已过期。双方协商未果后,周某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至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冠县法院”),要求王某某赔偿其车辆损失和停运损失。某保险公司辩称,案涉重型货车未投保交强险,不具有行驶营运资格,停运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周某某因案涉事故所致的车辆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对超出交强险相应责任限额的损失,由某保险公司按照商业三者险约定,根据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由小型轿车一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对于停运损失部分,法院指出,停运损失系预期损失,案涉重型货车未投保交强险,不具有营运资格,且周某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该项损失的实际发生,其所提交的维修时间与高速通行记录存在矛盾,故对周某某主张的停运损失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周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比两起案件不难看出,出租车作为正规营运车辆,依法持有营运资质,具备主张停运损失的合法前提;重型货车未购买交强险,车辆本身不具备合法上路营运资格,法院据此认定其不享有受法律保护的预期营运利益。
“停运损失是指依法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维修等客观原因无法正常营运所造成的合理经营性财产损失,属于法定的财产损失赔偿项目。”九原区法院法官表示,权利人主张停运损失,需提交完整的证据链,包括车辆营运资质证明、营运收入证明(日常流水、银行明细)、停运时长证明(维修单、结算单)以及事故责任认定书等。停运时长以合理维修期间为限,因权利人故意拖延送修、逾期不提车、人为扩大维修周期(883436)产生的额外停运时间,对应的损失不予支持。
九原区法院法官进一步解释道,交强险不予赔偿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商业三者险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保险条款约定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免责告知义务。如果保险公司已尽到免责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停运损失由侵权责任人承担;未依法履行前述义务的,免责条款无效,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停运期间自事故发生车辆停运之日起,计算至车辆维修竣工、具备正常营运条件之日止。损失金额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结合车辆日均营运流水、运营成本、本地同行业营运平均收益标准、事故责任比例等因素综合酌定,对明显过高或不合理的索赔诉求并不予支持。
此外,停运损失与误工费性质不同,需加以区分。停运损失针对营运车辆经营权益受损,属于财产损失范畴;误工费针对自然人因人身损害无法工作所致的收入减少,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