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弘信安装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东寨港大道II标段道路综合工程”“中山南路市政道路及配套设施二期综合工程”“石山镇生活垃圾填埋项目”“龙桥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一期”“中兴大街三期延伸段道路扩建工程”“宝岛路二期排水管网敷设项目”6项业绩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相关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6〕91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6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