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链”1.6万部影片,影视行业资深人士获刑

2026-09-08 19: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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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ME

问财摘要

1、无锡市新吴法院审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件,被告人张某、孙某等人开发运营多款影视作品聚合APP,通过“下载上传”和“购买技术解析服务”方式传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视听作品,共计11000余部,单月点击量达4800万余次,获利3.92亿元。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张某、孙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二千四百万元。 2、案件承办法官朱逢吉表示,该案对今后网络环境下相关新型手段侵犯著作权犯罪活动的认定具备示范引领作用,彰显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文化强国进程中的司法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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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行业人士,熟悉行业运营方式,为牟利,开发影视点播APP,获利高达近4亿元,终因侵犯著作权,迎来的是锒铛入狱。

被告人张某长期从事影视行业工作,熟悉影视行业运营模式。

2017年底至2023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孙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原单位软件代码,先后开发运营“影视大全纯净版”“今日影视”等多款影视作品聚合APP,未经相关著作权人许可,将网络热门视听作品视频下载后再上传至租用的云存储服务器,并通过购买案外人的技术解析服务,即编写代码向相关著作权人网络平台发出请求,让这些网络平台认为请求由真实用户发出从而获取视听作品的真实播放地址,使公众无需跳转至相关著作权人的网络平台就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从涉案多款APP上获取上述视听作品。

经查,被告人张某、孙某等人采用上述“下载上传”方式传播视听作品共计11000余部,某单月传播的2000余部视听作品点击量达4800万余次。通过上述“购买技术解析服务”方式传播视听作品共计72000余部,在2018年1月1日后上线传播的16000余部视听作品点击量达4050亿余次。

期间,被告人张某、孙某等人通过在涉案多款APP内提供收费推广服务并将营利继续投入上述活动,获取广告推广费用共计人民币3.92亿余元。

无锡市新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具备网络视听作品运营经验,明知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视听作品需获得授权,仍与被告人孙某等他人共谋,在未获得相关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上述“下载上传”及“购买技术解析服务”的方式,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从涉案多款APP获取上述视听作品,并在涉案多款APP内设置各类广告以获取广告收入。

被告人张某、孙某的上述行为构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相关著作权人的视听作品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张某、孙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二千四百万元。

案件承办法官朱逢吉表示,近年来,影视行业管理者、经营者多次发布“反盗链”声明、宣言等,但由于“盗链”行为投入与产出的不对等性明显,使得不法分子心存侥幸,通过更新更隐蔽的技术手段铤而走险。该案中所谓的“视频聚合”服务打着方便公众的旗号,背地里却以“盗链”方式降低自身违法成本,攫取本属于著作权人的利益,严重破坏网络视听行业市场秩序。

审理过程中,法院结合被告人主观方面,对网络环境中利用技术手段解析播放链接以提供作品即“盗链”行为的具体方式、及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进行了明确的阐述和充分论证,准确界定“盗链”等深度链接行为的性质,对于今后网络环境下相关新型手段侵犯著作权犯罪活动的认定具备示范引领作用。

朱逢吉法官表示,网络版权保护是连接创新与市场的桥梁,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该案依法打击侵权盗版行为,为影视创作者提供高质量发展的土壤,涵养网络文化环境生态,彰显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文化强国进程中的司法担当。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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