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巩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保成果基础上,用3年左右时间,通过政策集成、部门联动、优化服务、技术赋能,持续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等参加基本医保人数,特别是参加职工医保人数,逐步探索形成适应新就业形态人员特点的参保缴费模式,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服务体系持续健全。”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七部门日前印发的《关于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提质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确表示。
近年来,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参保规模在持续增大。2025年灵活就业等其他人员参加职工医保6982.18万人,同比增长5.54%。“十五五”时期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关键阶段,如何让更多重点人群“参得上、报得了”?
此前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医保局副局长施子海介绍,将不断优化全民参保结构,扩大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等重点人群参加职工医保规模。
此次通知再次明确,要强化政策支持,优化参保缴费方式,提升服务效能,持续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等参加基本医保人数,特别是参加职工医保人数,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服务体系持续健全。
具体来看,在强化政策支持方面,最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明确要推动超大城市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常住地参保的户籍限制。这一举措打破了地域壁垒,方便外出务工人员和流动人口在就业地直接参加职工医保,提升了参保便利性。
缴费基数方面,通知明确,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可参考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可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步,缴费率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统筹基金的缴费水平确定。
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工作变动频繁、缴费可能断断续续的特点,通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等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允许按月累计,每满12个月计为1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及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的可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按统筹地区有关规定缴费到规定年限。另外,要合理设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各地可因地制宜探索与制度间筹资水平相适应的连续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与当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折算办法。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各地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
在优化参保缴费方式方面,通知提出各地可结合实际,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实行月缴,或探索对灵活就业人员实行按季度、半年、全年预缴。鼓励平台企业对稳定接单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采取“个人缴费+平台补贴”、按单位职工模式缴纳社会保险等缴费方式,条件成熟后逐步制度化。鼓励地方将灵活就业人员等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可在参加职工保险时同步缴费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通过各种方式,逐步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等参加职工医保比例。
为便利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通知要求,畅通线上线下业务办理渠道,推行“灵活就业参保一件事”集成服务,将医保参保登记与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等事项集成,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次办结。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衔接,确保待遇顺畅衔接。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设立医保服务站点,提供参保咨询、缴费指导等服务。推动个人账户跨省家庭共济使用,支持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共享账户资金,便利就医购药、居民参保缴费等应用场景。
通知还对推进部门联动、加强政策宣传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当前,我国灵活就业从业人员规模已突破2亿人,新就业形态人员达8400万人。此次专项行动是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要求的具体举措,通过制度创新,解决重点人群参保难、转移接续难等问题,织密扎牢医疗保障网,提升民生福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