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商平台E-DR国际自营旗舰店宣称其产品“3分钟快速分解酒精”,但客服称没有数据的检测报告。
电商平台截图
临近中秋和国庆两节,聚会宴饮增加,为此不少消费(883434)者开始挑选“解酒”产品。近日,在多个电商平台上,有不少产品打着“解酒药”的名义销售,宣称能够“快速解酒”。实际上,这些产品并非药品,产品包装上并未标解酒功效,执行标准为普通糖果或运动营养食品标准。医学专家指出,医学上不存在速效解酒产品,解酒糖果等属于普通食品,不具备真正的解酒、醒酒、增酒量功效,所含成分仅能轻微缓解酒后不适。商家宣称的“快速解酒,千杯不醉”等均属于夸大营销。
普通食品变身“解酒药”
宣称“3分钟解酒、千杯不醉”
记者在电商平台发现,所谓“解酒”产品并不少见,不少采用外文包装,商家以“进口”为噱头,宣称能“快速解酒”。
某电商平台“L&MAXS国际”旗舰店销售的一款“姜黄葛根枳椇子片运动营养食品-耐力类”产品,使用外文包装,产品标题含有“美国品牌解酒药”字样。店铺首页图片用大号醒目字体“三分钟解酒”作为卖点,产品标题、产品页面包含“喝酒前喝不醉”“畅饮无忧”“驰骋酒场”等宣称效果的文字。至于是否能达到“三分钟解酒”效果,客服称,“看个人体质”。
根据客服提供的产品包装图片以及网友晒单图片,执行标准为GB24154《食品安全(885406)国家标准运动营养食品通则》。按照该国标规定,运动营养食品是指为满足运动人群的生理代谢状态、运动能力及对某些营养成分的特殊需求而专门加工的食品。运动人群是指每周参加体育锻炼3次及以上、每次持续时间30分钟及以上、每次运动强度达到中等及以上的人群。“耐力类”运动营养食品则是以维生素(886081)B1和维生素(886081)B2为特征成分,适用于中长跑、慢跑、快走、自行车、游泳、划船、有氧健身操、舞蹈、户外运动等人群使用的运动营养食品。不过客服声称,“这款产品核心适用人群是经常应酬、频繁饮酒的人士,并非主打运动人群”,“主要是解酒的”。
尽管该产品正面为外文包装,但包装信息显示,其生产企业为湖北康恩萃药业有限公司。对此,记者以消费(883434)者身份咨询客服时,客服坦言,该产品并非进口,产地在国内,“美国提供技术和原料支持”。
9月3日,记者以消费(883434)者身份致电湖北康恩萃药业有限公司,咨询该产品是否有解酒功效以及相关试验报告。一位自称来自公司采购部门的工作人员称,“该产品不能解酒,只能缓解酒后不适。我们这个(产品)不是药品,没有临床数据。”另据公司售后人员称,该产品是普通食品,“公司只负责生产,不负责零售和产品宣传”。
某电商平台E-DR国际自营旗舰店销售的一款“EDR解酒药姜黄葛根枳椇子”产品,包装也有外文,然而据客服回复,该产品仅某一项原料系进口。该产品页面标题包含“EDR解酒药”文字,客服则称,“不是药,是营养膳食补充剂”。此外,商品主页图、页面介绍有“酒桌畅饮千杯不醉”宣称解酒效果的文字。根据店铺客服提供的产品包装,其商品执行标准同样为GB24154。
某电商平台FOCOOE营养保健自营专区店铺销售的一款FOCOOE玉米(885811)低聚肽姜黄咀嚼片,店铺首页主图、产品宣传页面有“3分钟速解酒酒前增量酒中分解酒后护肝”“众人皆醉我独醒”“快速代谢,喝酒无忧”等宣称效果的文字,甚至包含“养肝护肝,修复肝细胞,抵御氧化炎症”等涉及治疗功能的内容。记者注意到,该产品执行标准是SB/T10347《糖果压片糖果》,同样不是药品。
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法学教授邓勇指出,普通食品仅满足食用与营养需求,禁止明示或暗示保健作用。运动营养食品主要针对运动人群营养补充,没有解酒相关宣称权限。“‘修复肝细胞’属于医疗相关描述,‘千杯不醉’属于绝对化用语。上述产品多为压片糖果等普通食品,普通食品依法不得宣传保健、生理改善功效,变相暗示同样可认定为虚假宣传。”
店铺拿专利、试验数据背书
生产方品牌方互相推诿
记者还注意到,不少店铺会在“解酒”产品页面附上带有专利、试验数据、检测报告字样的图片,往往较为模糊,“只能看到专利证书四个字,但看不清楚写的具体是什么专利”“页面上展示了惊人的试验效果,但不提供报告”。不少消费(883434)者对所谓专利、试验数据较为质疑。
当记者以消费(883434)者身份要求客服出示专利证书、试验报告时,多数店铺客服并不能提供,有的提供了专利号,但与宣称的解酒功效并无关联。不少店铺页面展示了所谓“解酒”试验数据,但不标注试验数据出处,不提供试验报告。
L&MAXS店铺在产品“姜黄葛根枳椇子片运动营养食品—耐力类”介绍中,用两组数据体现其产品效果,并称“真人实测,临床试验”“10分钟后不眩晕”。然而,记者以消费(883434)者身份向客服要求提供试验报告,客服仅回复,“属于商业机密,不向消费(883434)者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885406)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钟兰安律师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材料证明其宣传的数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要求;以所谓的商业秘密为由,拒不提供这些材料的,在实践中会被认定存在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上述E-DR国际自营旗舰店销售的“姜黄葛根枳椇子片”页面也有不少数据,如主页大图上标有“解酒神器酒量可提升210%”“20S(秒)速解酒22min(分钟)重返酒场”等。详情页中提到“E-DR解酒药3分钟起效,闪电速醒”,并列举了多组解酒量数据,如“一粒产品,解酒量实现53度白酒(881273)6至7杯(50ml/杯)”。数据下边用小字解释“计算方法为真人实测试验中服用的酒量的等量换算”。
至于这些数据是否有可信来源,客服回应称,“是有经过试验的”“数据的检测报告没有,只有产品的检测报告”。客服提供的产品包装显示,其生产企业为河南省平舆县多多食品有限公司,8月31日、9月3日、9月4日,记者多次就试验报告相关内容,拨打产品包装上标注的联系电话以及该公司电话,均无人接听。
上述FOCOOE玉米(885811)低聚肽姜黄咀嚼片店铺在宣称产品解酒作用时,同样使用较多数据作为背书,宣称“3分钟起效,闪电速醒”“+(增加)95%的酒量”“-(减少)85%醉感”等。不过客服称,数据报告是“生产厂家研究的”,但无法提供相关报告,需要向厂家反馈。
9月4日,记者致电该产品包装标示的生产企业湖南采芳斋(长沙)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称,只是给品牌方代工,只负责生产,不负责产品宣传,并称“会找一下品牌方联系方式”。至于对产品进行解酒功效宣称,以及所谓增加酒量等试验数据,该工作人员称不清楚,“我们也要求他们(品牌运营)不要虚假宣传,普通食品不能宣称功效,有问题会让他们整改。”9月7日,记者再次致电该公司,工作人员称,“公司法务不允许我们提供别人的(品牌方)信息。”
产品包装上仅有生产企业信息,店铺展示解酒类试验数据,生产企业能否以“仅为代工生产方,不负责运营”,不清楚相关试验数据为由,避免承担相关责任?钟兰安对记者表示,生产厂家以仅为代工生产,不负责运营为由避免承担相关责任,显然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885406)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生产经营者”当然包括生产厂家,因此,生产厂家不清楚相关数据的理由无法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