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行业粉尘涉爆领域“打非治违”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通报(第1期)

2026-09-17 15:57:22
作者: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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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我市工贸行业粉尘涉爆领域“打非治违”工作,进一步夯实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市应急管理局现曝光一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以案例明法纪、以警示促整改,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一】

基本案情:7月29日,执法人员对佰某家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木工车间5台小型木粉尘两级一体干式除尘器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爆炸防控措施,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实施“一案双罚”,对企业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基本案情:7月14日,执法人员对拓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车间内设备旁地面、设备底部积尘严重,超过《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规定的允许厚度,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实施“一案双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基本案情:7月23日,执法人员对兴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位于车间西侧的下料除尘器清灰压力、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以及锁气卸灰监控装置当达到报警情况时无法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基本案情:7月6日,执法人员对北某建材(850107)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物质上料区电机不符合防爆要求,厂内生物质、煤粉尘两套除尘设备(用于除燃料性粉尘)使用无焰泄爆孔、爆破片(应使用抑爆方式),原热岗区两套除尘器中风压差报警器、锁气卸灰装置报警器未实现保护联锁,原热岗区原热控制室设置在上煤区顶部,防火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该企业做出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基本案情:7月27日,执法人员在对江某木门加工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故障损坏,未按照清理制度要求及时清理粉尘造成作业现场积尘较多。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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