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络平台多段以“药店(884300)小姐姐”为背景的短视频引发关注。这些视频充斥着性暗示与低俗软色情话术。《华夏时报》记者调查发现,这一现象折射出处方药网络营销的监管盲区,以及平台内容生态治理的深层困境。
流量“变装”
“美女,你家……能不能尝一下?”“泡她不成功,你不会转个弯泡我吗?……”“我这种下班带……的女人,你们会喜欢吗?”
这些带有明显挑逗意味和低俗暗示的对话,并非影视剧台词,而是出现在网络平台的多段热门短视频中。画面上可以看到多位身穿白大褂或便装的年轻女性,以“药店(884300)店员”的身份出镜,通过“搞笑段子”或“反差穿搭”的形式,将该处方药推至镜头前。
在其中一段视频中,店员不仅宣称该药“回头客特别多,起效快,吃了之后不头晕,口碑可好了”,面对顾客“尝一下”的荒诞要求,还以“这个不能”来制造话题冲突。而在另一段视频中,出镜女性则刻意放大胸部特写和涉嫌性暗示文案,视频的流量迅速攀升。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视频的发布者多为个人账号。尽管他们身穿药师白大褂,但记者查询发现,这些账号主体并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具备互联网医疗科普与推荐处方药的资质。他们以“药店(884300)日常”“搞笑段子”“日常唠嗑”为标签,刻意模糊了商业营销与生活分享的边界。
这些视频为何能够获得可观的播放量?从传播逻辑看,部分账号精准地利用了“反差感”,将严肃的药师身份与低俗话术结合,将处方药与性暗示捆绑,从而在算法推荐中获得了更高的互动率。而视频中反复强调品牌名称,则使得这种娱乐化传播实质上服务于特定的商业目的。
红线失守
记者注意到,部分自媒体以“药店(884300)日常”“搞笑段子”为标签,出镜人员身穿白大褂、以“店员”身份出现推销药品,并在对话中明确提及药品品牌,宣称“起效快”“吃了之后不头晕”“回头客特别多”。此类视频通过短视频平台等大众传播渠道发布,内容直接涉及处方药品牌推荐。那么,这种“以娱乐化内容为包装、实质指向特定处方药品牌及功效”的短视频,是否属于《广告法》规制的“变相广告”?
北京坤则坤律师事务所杨玉洁律师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认定是否构成广告行为,“最主要要看是否具有商业推销目的、是否指向特定品牌而非泛泛科普、是否存在功效宣传和购买引导”。
《广告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进一步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这些短视频通过“段子”形式,利用出镜人物对药品功效作推荐、证明,构成了典型的变相药品广告。
一位专注医药合规领域的资深人士进一步指出,此类表面为健康科普、实际推荐处方药的视频,可被认定为变相药品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她分析,在此类广告中,“药企是广告主,MCN机构是广告经营者,短视频平台是广告发布者,医生是代言人,都涉嫌违反《广告法》及相关法规”。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广告主可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涉事视频中的出镜人员以“药师”“店员”身份出现,但并无医师执业注册资质。
一位卫生法领域专家表示,判断医生跨界带货是否违规的关键在于“是否借助医学专业背景或医务人员身份影响消费(883434)者”。他特别提醒,要“警惕变相推销,如暗示‘有某方面问题,不妨试试××药物’,尤其针对独家产品,仍属违规”。涉事视频中店员宣称“回头客特别多,起效快,吃了之后不头晕”,恰恰构成了该专家所指的变相推销行为。
上述视频中大量存在的“尝一下”“转个弯泡我”“包反差”“下班带……的女人”等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的文案,已涉嫌违反《网络安全(885459)法》第十三条关于不得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规定,以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七条关于防范和抵制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不良信息的要求。
乱象治理之道
2025年7月,中央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自媒体”医疗科普行为的通知》明确指出,严禁无资质账号生产发布专业医疗科普内容,严禁违规变相发布广告。2026年3月1日施行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更是将“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内容明确列为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这些视频在网络平台公开传播,未成年人可轻易接触到,无疑对未成年人保护构成了严重威胁。
医联国际副理事长邓之东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男性健康领域是“白大褂带货”的重灾区,已形成“流水线式”灰色产业链。“专业资质缺失与监管滞后,使得‘白大褂带货’从个体违规演变为系统性失序。”
上述专注医药合规领域的资深人士指出,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广告主(药企)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首要责任。如果提供未经审批的素材,将构成直接违法行为”。进一步分析称,“当药企提供未经审批的科普视频时,主要责任在于未取得广告批文或篡改已批内容,而药店(884300)的责任在于未验证批文有效性就直接发布”。
杨玉洁律师则从药品管理法的角度补充指出,《药品管理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这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药品流通的“全过程责任”设立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