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二专科生称靠直播切片3年赚700万”的话题登上热搜,引发全网关注热议。
直播切片,简单来说就是指将主播直播带货的“高光时刻”剪辑成短视频,挂上商品链接发布,用户通过链接下单后,剪辑者从中赚取佣金分成。
这名2003年出生的广东大二男生自述,他靠着剪辑主播直播片段带货,三年累计拿下佣金7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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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则“低门槛高回报”的创业故事迅速点燃了大家的变现热情,不少网友觉得随手剪辑片段挂上链接就能轻松赚佣金,纷纷跃跃欲试。
针对这一现象,潮新闻记者采访了江苏路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刘小玉。
她明确提示:直播切片带货看似门槛低,实则暗藏多重法律风险,绝非“拿来就能用”。
在刘小玉看来,很多人都存在一个认知误区,混淆了“内容公开”和“有权商用”的边界。
“从法律逻辑来看,‘公开’仅意味着公众可以正常观看、获取内容,但并不代表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对内容进行二次加工、传播并用于商业牟利。”她表示,视频或直播画面本身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作品,承载着完整的著作权,同时画面中人物的肖像、具有个人辨识度的声音,也分别受肖像权、声音权相关法律保护,这些权利都专属于相应的权利人,并不会因为内容已经公开就丧失其专属属性。
“未经原视频权利人合法授权,以带货盈利为目的剪辑传播直播片段,在民事领域可能同时构成多重侵权。”刘小玉表示,一方面,剪辑直播片段制作成新视频并对外发布传播,属于对原作品的改编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可能就会侵犯著作权人的改编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另一方面,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视频或主播的肖像与声音,同样可能构成对肖像权、声音权等人格权益的侵犯。而侵权赔偿的数额往往与侵权获利直接挂钩,切片带货的收益越高,对应的赔偿风险也就越大,“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结合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等因素主张经济赔偿。”
除了直接制作切片的创作者,网络服务平台也存在相应的连带法律风险。《民法典》第1195条、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用户侵权却未采取必要措施,也需承担连带责任。
刘小玉表示,如果是为个人学习、欣赏而使用他人作品,可能属于《著作权法》第24条、《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这类使用不会替代原作品的市场价值,也不会损害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因此法律予以豁免。
“但切片带货完全是另一回事。”刘小玉强调,带货本质是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利用他人视频或直播的画面、肖像和声音为自己牟取商业利益。这种行为替代了权利人本应获得的商业授权许可收益,会直接损害著作权人、主播的人格权益和经济利益,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必须取得权利人授权。
针对有意涉足直播切片领域的创作者,刘小玉也给出了明确建议:如果计划制作切片并大量传播用于商业用途,必须取得权利人完整的书面授权,授权范围应当同时覆盖著作权(含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肖像权、声音权三项权利,注意核实授权链条的完整性,留存好授权合同与相关凭证,避免因模糊认知陷入侵权纠纷。
“这名学生的成功很大程度上依托了早年平台监管相对宽松的时代红利,在当前版权监管持续趋严、权利保护不断强化的背景下,同类模式已经很难复制,从业者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她提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