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翔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所使用的“银川市金凤区盈南砖渠村保障性住房西侧路(六号路—宝湖路)道路、给水、污水、雨水、桥梁工程施工”“望海路(天鹅街—站三巷)道路给排水及路面恢复工程施工”“银川市景博中学门前规划路(清净巷—景博中学)道路、给水、再生水、污水、雨水工程施工”“银川市兴庆区凤徕湾小区东侧规划九号路(六盘山路—五号路)道路工程施工”4项业绩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请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6〕145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或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6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