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万买下的线路车,竟还“背着”一笔欠费?

2026-10-29 17: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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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ME

问财摘要

1、吴某购买了一辆线路车,但在车辆交付后发现该车欠有费用。吴某垫付了10000元费用,要求原车主马某承担,但马某拒绝履行义务。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垫付款、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维权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 2、法院判决马某向吴某支付违约金1200元,其中1月至8月车辆交付前产生的4800元费用由马某承担,9月至12月车辆交付后的2400元费用由吴某自行承担。 3、法官提醒交易双方在二手营运车辆转让时要增强契约意识,坚守诚实信用,避免因信息隐瞒、约定不清引发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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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接手车辆压根不知道车子之前欠着费用。为了不让车辆停运,我只能先把这笔欠费垫上,实在是被逼无奈。”2026年9月3日吴某来新疆尼勒克县人民法院起诉时无奈地说道。

2019年9月1日,吴某与马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约定马某将伊宁市至尼勒克县营运线路车转让给吴某,转让总价38万元,吴某已付清全部购车款。协议明确约定,2019年9月1日车辆交付之前产生的规费、债务及各类纠纷,均由卖方马某承担,车辆交付之后产生的各项费用,则由买方吴某自行负担。

车辆交付、投入正常运营后,运输公司向吴某下发欠费催收通知,告知该车尚有车辆管理费、GPS使用费、二级维护费等各项费用未结清,逾期不交将停止车辆营运。为避免停运带来更多损失、保障线路正常运营,吴某先行垫付各项费用10000元,随后便就该笔费用与原车主马某协商,马某在交易时并未主动向吴某告知车辆存有欠费情况。

此后,吴某多次联系马某,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车辆交付前产生的欠费、返还垫付资金,但马某始终推诿拖延、拒不配合履行义务。双方自行协商无果,吴某于2026年9月3日,向新疆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马某返还垫付款、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维权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备法律约束力。马某在车辆交易过程中,故意隐瞒车辆欠费瑕疵,违背民事交易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在案证据及案件实际情况,2026年10月9日,新疆尼勒克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2019年度车辆各项费用共计7200元,其中1月至8月车辆交付前产生的4800元费用由马某承担,9月至12月车辆交付后的2400元费用由吴某自行承担,同时判令马某向吴某支付违约金1200元。

法官提醒:二手营运车辆转让不同于普通私家车买卖,涉及营运资质、审验、各类专项规费,交易双方都应当增强契约意识,签约时对交付前后规费、遗留债务责任作出明确书面约定,买方交易前仔细核查车辆缴费记录,卖方如实告知车辆全部情况,坚守诚实信用,避免因信息隐瞒、约定不清引发合同纠纷。(中国日报新疆记者站编辑:毛卫华通讯员:马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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