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损坏,德邦拒按“保价”赔,法院判了……

2024-02-22 18:16:17 来源: 中国消费网 作者:李晓雨

  消费者通过快递公司邮寄货物

  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

  消费者要求全额赔偿

  物品保价金4000元

  快递公司却只愿赔偿1200元

  双方协商无果后

  消费者将快递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将如何判决?

  2022年10月24日,朴先生通过吉林省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福祉大路营业部(以下简称:德邦公司)向河北省保定市的孙某邮寄车顶天窗,快递费用合计101元,含保价费16元,保价金额4000元。但在运输途中,物品被多处磕碰损坏,于是德邦公司将物品退回理赔处理。

  德邦公司理赔部门向朴先生表示愿意承担1200元作为物品的维修费用,但朴先生称自己曾去JEEP授权4S店(长春永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咨询,4S店表示该物品无法维修只能更换,更换价格为11226元。

  朴先生表示,德邦公司理赔人员也曾联系JEEP4S服务店进行核实,物品确实是无法维修只能花11226元进行更换。但即便如此,德邦公司仍然坚持只能给予1200的维修费。朴先生明确表示:“不能接受,必须按照物品保价金额全额赔偿”。后经多次协商,仍旧沟通无果。

  朴先生表示,德邦公司对此事长期不回复处理,并清除了德邦物流APP上的理赔申请和以往邮寄记录信息。他认为德邦快递不作为、对邮寄的快件财产运输损坏赔偿未尽到合同义务,致使车辆因无车顶天窗搁置6个多月无法使用,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德邦快递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于是

  朴先生将德邦公司诉至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德邦公司赔偿

  汽车零部件价值折损14000元

  全额赔偿保价金4000元

  并处惩罚性赔偿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朴先生与德邦公司形成的快递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

  “货物的损毁、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德邦公司作为快递承运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将朴先生所寄货物安全送达至指定地点,但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案涉物品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已签订保价协议,朴先生主张德邦公司向其给付保价款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此外,朴先生主张德邦公司向其给付汽车折损费14000元和惩罚性赔偿500元,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

  法院判决德邦公司赔偿

  朴先生保价款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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