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能源增量项目竞价新规:执行期12-14年,电量上限90%
近日,广东省电力交易中心印发及《广东新能源增量项目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竞价规则(征求意见稿)》以及及《广东省新能源发电项目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规则(征求意见稿)》,就广东省新能源竞价细则给出有关要求。
竞价组织时间
每年底组织已投产及次年投产的新能源项目竞价交易,2025年中期组织开展首次竞价交易。
竞价主体范围
(1)2025年6月1日(含)后投产、完成政府核准或备案且未纳入机制执行范围的新能源项目。
投产时间认定:10千伏及以上新能源项目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明确的并网日期、项目质量监督并网意见书出具时间,取二者的最后日期确认;对于6MW以下等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和豁免开展质量监督的项目,以项目业主出具的正式投产时间文件进行认定,由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提供;10千伏以下新能源项目由属地电网企业提供,以满足备案证容量的最后一批项目的并网验收时间作为投产时间;对于计划实施分期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在总备案容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可向属地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变更为分期备案。
(2)尚未投产、但项目方承诺于次年12月31日及之前投产、完成政府核准或备案且未纳入机制执行范围的新能源项目。
90%电量可获得机制电量
每年新增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由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能源局确定,并在竞价前予以公布。机制电量申报比例上限与存量项目机制电量比例衔接,且不高于90%;对于竞价周期内已成交的中长期交易电量、绿电电量,相应调减竞价申报比例上限。机制电价申报上下限按照《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执行期限
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的执行期限为海上风电项目14年,其他新能源项目12年,到期后不再执行机制电价。增量项目参与竞价成功后,未投产项目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竞价时申报的投产时间确定;已投产项目按照入选时间确定。
竞价流程
增量项目登记 → 发布竞价公告 → 交易申报 → 统一出清 → 公示竞价结果 → 公布竞价结果 → 签订差价结算协议
考核机制
增量项目参与竞价成功后,未投产项目的实际投产时间较竞价时申报投产时间延迟6个月以内,可保留竞价结果;延迟6个月及以上,则当次竞价入选结果作废,并取消三年内该项目的竞价资格。投产时未满足“四可”(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要求的光伏、风电项目,在满足“四可”要求前机制电量自动失效、不予结算,机制电价执行起始日期不变。若新能源项目已执行机制电价仍登记参与竞价交易,该项目当次竞价入选结果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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