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构成侵权,被版权方爱奇艺起诉 平台传播热剧《狂飙》,赔偿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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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短视频公司运营的App(以下简称“某App”)在《狂飙》剧热播期间传播相关视频,被版权方诉至法院。6月5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短视频侵权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被告某短视频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0万元。
通讯员王立朋古林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严君臣
爱奇艺公司作为《狂飙》出品单位之一,独家享有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等知识产权。2023年1月该剧热播期间,爱奇艺公司发现某短视频平台App设置“狂飙”话题,提供大量相关视频。截至2023年3月5日,该话题下作品达45.3万个,累计播放量116亿次。同时,平台“热门”和“分类”栏目中设有“综合-影视”专区,含《狂飙》直播及回放选项,取证直播及回放共1100个,总观看量超40万人次。
爱奇艺公司遂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短视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万元。
法庭上,某短视频公司辩称,其仅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提供具体内容,不构成直接侵权。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用户发布涉案视频,且在收到投诉、起诉材料后已采取必要措施,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根据爱奇艺公司提供的公证书等证据,某App中出现大量与《狂飙》有关的短视频,少数甚至已超出短视频范畴且均非简单的剧评,而是对电视剧《狂飙》具体情节的剪辑,部分视频仅是将涉案作品完整剧集分割成段落上传于视频网站。
上述短视频对涉案作品部分内容具有替代性,已超出合理使用范畴,系侵权视频。某App通过设置话题及相应内容板块等行为,对其平台上涉及《狂飙》视频进行了编辑、整理,吸引网络用户关注和浏览,使公众可以通过某App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上述视频,而上述行为均未取得爱奇艺公司的许可,故应认定系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另综合考虑某App平台的设置方式、其参与直播分成的事实及涉案作品的知名度,法院认为某App对涉案网络用户利用直播间侵害爱奇艺公司著作权的行为亦构成应知,但却未采取必要措施,应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据此,南通中院综合考量案涉作品知名度及商业价值、被告侵权情节及侵权规模、平台规模、性质及获益等因素,认定某短视频公司侵权所获收益已超过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本案应适用裁量性赔偿,最终判决全额支持爱奇艺公司3000万元的诉请金额。
某短视频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高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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