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获得许可销售野生冬虫夏草 杭州一公司被查处
商报讯 (通讯员 刘炜 记者 毛雨希 制图 实习生 郑依铃)冬虫夏草,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收录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作为一种珍贵的中药材,因其独特的药用价值,在市场上备受追捧。然而,随着需求的不断增长,违法销售野生虫草的现象频发。最近,杭州某科技生物有限公司就因未经批准出售冬虫夏草被查处了。
未获得许可销售冬虫夏草 是违法行为
此前,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杭州某科技生物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批准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冬虫夏草。收到举报线索后,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核查发现,该公司确在其门店销售野生冬虫夏草,且无法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经初步判断,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为查明事实,经审批决定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陆续从那曲塔青冬虫夏草经营部购入野生冬虫夏草在门店进行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野生冬虫夏草75克,销售金额21600元,违法所得5100元。
执法人员认为,该公司在未经浙江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采集于西藏那曲高海拔地区的野生冬虫夏草用于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行政许可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鉴于该公司在案发后及时停止售卖野生虫草,并向浙江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了相关行政许可,属于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情形。同时,其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意见,决定对该公司从轻处罚。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杭州某科技生物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100元、罚款10200元的行政处罚。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必须经过相关批准
对此,执法人员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表示:“冬虫夏草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收录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对于野生植物,不能随意收购、销售,否则可能触犯法律。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要提高对野生植物保护的认识,拒绝买卖来源不明的野生虫草。消费者在购买野生虫草时要养成查阅商家相关许可证件的习惯,积极举报违法销售行为,既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又能为维护生态平衡与市场秩序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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