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与代理机构存在股权关系,可参与投标吗

2025-06-10 10:22:15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中性

  问题

  在一起政府采购活动中,代理机构与其中一家供应商(中标单位)存在股权关系,代理机构占股30%,不是大股东。类似于这种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存在股权关系的情况,供应商可以参与投标活动吗?

  回答

  专家们认为,目前法律上还没有限制,但是不建议该供应商参与。

  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王永锋表示,这种关系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代理机构也不属于法定相关人员。法律法规上说的相关人员,指的是相关个体自然人,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因此从法律上来讲,政府采购活动中无法禁止该供应商正常参与。

  中科器湖北有限公司总工刘国奇告诉记者,目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仅对3种关系进行禁止性规定:一是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与供应商之间;二是相关自然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之间;三是评审专家与供应商之间。在没有证据表明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存在串通,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情形下,不得排斥、禁止相关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某高校采购工作人员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条,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控股关系的应当回避,但是对非控股关系的没有明确要求。采购人员是否回避应当综合《实施条例》第九条的所有情形来看。按照法律精神,采购人员包括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等。但对此,刘国奇认为,这里回避的是自然人,并没有限制投标主体。

  多位专家表示,虽然在法律上没有限制,但是这种情形可能影响招标的公正性,不建议该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原《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十条曾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理其本身或者与其有股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直接或者间接供应商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目前,《实施条例》也规定,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应当回避。代理机构与供应商存在股权关系,属于利益关联关系,有可能影响招标的公正性。”湖北省荆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曾凡俊对记者说。

  有业内专家也表示,虽然相关法律未直接排除这种控股关系,但这种控股关系导致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中标单位)存在明显利害关系,属于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从保证采购活动公平开展的角度,这种控股关系应属于《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等”的情形。

  也有专家表示,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能存在影响公平、公正的情形。

  “在实际操作中,我认为虽然本身不是法律法规的禁止事项,但要注意项目操作的合规性,尤其是与投标人有联系的人员要懂得识别潜在审计风险,主动回避。”中化商务有限公司部门经理曹宇臣对记者说。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邬洪明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中有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也不得相互控股或参股,或相互任职或工作。“但是政府采购领域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示范文本,我认为是否可以考虑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上进行明确。”邬洪明说。

  对于这种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情形,专家们表示不必要担忧。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完善,代理机构的行为也处于全流程、可追溯、可倒查的范围内,比如今年实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要求对名录登记信息、采购文件采购方式和程序、评审活动等进行全方位检查,同时还规定必要时可延伸检查项目涉及的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因此代理机构如果与供应商存在参股关系,也可能面临重点检查的风险。”邬洪明对记者说。

  刘国奇补充道,目前,约束代理机构有专门的办法以及地方出台的细则,同时,政府采购文件中的核心内容,如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分细则等均是对外公布,供应商均被赋予不同阶段的救济权利。这种情况下,代理机构任何影响采购公正的行为都属于违规,关联与否和影响采购公正性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把关联关系预设为影响采购公正的原因,其实是忽略了更为严重的“代理机构违规”这个事实。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本报记者 马金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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