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投资银行“漂绿”重罚2亿元——ESG报告真实合规性有待强化
德国投资银行“漂绿”重罚2亿元——
ESG报告真实合规性有待强化
德意志银行旗下德国投资银行(DWS)近期因“漂绿”被德国法兰克福检察官办公室罚款2500万欧元(约2亿元人民币),创下目前欧洲金融史上绿色金融虚假宣传的最大罚单。
这一行为绝非孤例,在当前资本市场高度追捧“绿色投资”的背景下,许多资产管理机构更倾向用模糊话术包装产品,实际可持续评估比例却严重不足。它揭示了当前ESG(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披露中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即在监管尚未完善、标准高度不一的背景下,ESG会沦为一种“自由包装”的商业标签。而对于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而言,DWS的案例应该成为ESG变革的明确信号。
“漂绿”并非个案
这起“漂绿”案起源于2021年。当时,DWS前高管揭露其在2020年年报中夸大ESG资产规模,实际投资不符标准。2022年,德国检察院突击检查后,历时4年调查认定其ESG表述“与事实不符”,构成市场欺诈。
在此期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也进行调查,称DWS美国子公司“ESG政策执行不力,流程造假”,处以1900万美元的“漂绿”行为罚款。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薛伟认为,这一事件反映出ESG报告在实践中存在的一系列常见漏洞。
比如,ESG整合概念定义模糊。报告中宣称“多数资产实现ESG整合”,但未明确“整合”的具体含义和实施深度。同时,缺乏对“整合”在投资流程中所处环节(如资产筛选、风险评估、组合管理等)的清晰描述。
在报告语言使用上,使用大量如致力于可持续发展、考虑ESG因素等概念性表述,缺乏数据或指标支撑,很容易造成投资者对ESG实际执行程度的误判。
在可持续投资分类上,将并未严格符合可持续标准的产品纳入“可持续投资”范围,导致ESG分类口径不清。缺乏明确的排除机制和外部验证标准,使得ESG投资成为“大杂烩”,投资者难以辨别其中的真伪。这也说明ESG政策流于形式,缺乏监督机制确保有效落实。
此外,很多企业过度依赖第三方ESG评级,大量引用外部ESG评分,缺乏内部独立验证或交叉审查。而第三方评分机制不透明,评级时滞、标准不一等问题时有发生,容易导致误导性披露。
财政部首届可持续披露准则咨询专家、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教授王鹏程也指出,“漂绿”现象在全球范围内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无论是欧洲、美国还是其他地区,都存在企业夸大或虚假宣传自身ESG成就的情况。具体而言,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夸大其词,即企业在报告中过度渲染其在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贡献;二是内容不实,即企业在报告中披露的信息与其实际行为不符。
“这种行为不仅误导了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还可能损害企业的长期利益。”他说,“DWS的罚款正是因为如此。”
提升ESG信息可验证性
针对“漂绿”问题,欧盟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ESG报告的监管。除了出台《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欧盟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等准则外,欧盟委员会下属的多个机构也在积极打击“漂绿”行为。例如,欧盟证券管理局(ESMA)及其他市场监督机构已经制定多项“反漂绿”政策,并通过强化审计和认证程序来提高ESG信息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此外,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欧洲财务报告咨询组(EFRAG)等组织正在不断完善相关准则,以进一步确保ESG报告的真实性与可验证性。
“这些准则不仅规定企业应如何进行强制性披露,还提出强制鉴证的要求,以确保所披露的信息能够经得起第三方审查。ISSB可持续披露准则制定之初,也是为了确保所披露信息具有可验证性,支持强制披露与强制鉴证。”王鹏程表示,相关可持续披露准则均强调信息质量的重要性,特别是要求所披露的信息具备相关性、如实反映、可理解性和可验证性。这不仅是为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也是为了让投资者能够基于真实可靠的数据做出决策。因此,企业要严格按照既定准则编制ESG报告,并确保所有数据具有可验证性。
薛伟进一步表示,目前实施的各类国际准则并非彼此排斥,而是具有一定的互补性。比如,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强调对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可持续发展会计准则委员会(SASB)聚焦财务重大性与行业可比性等。这就要求企业根据自身行业特性、披露对象选择或组合适用标准。企业可以这些国际准则为主线或者标准,并根据自身行业和发展阶段的特点,选择采用适合自身的披露形式。
数据治理是提升ESG报告质量的关键环节。要解决ESG报告的缺陷和漏洞,ESG数据必须实现“财务级管理”标准,具备统一口径、稳定采集路径、核算规则、责任归属与审计轨迹等特点。薛伟建议相关部门和企业逐步建立覆盖环境、社会、治理三大类指标的核心数据库,落实各项指标的定义标准、指标逻辑和数据来源。同时,要逐步实现数据的全口径采集、全流程留痕、全过程验证,推动ESG披露“数据硬化”和数据的可溯源。
制度保障是构建ESG报告信任机制的重要基石。“类似于财务信息披露,ESG报告的可信度最终依赖于内部治理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薛伟表示,企业要明确和强化治理层和管理层的义务和责任,设立ESG执行委员会或专责团队,联动财务、法务、技术、风控、IT等多部门,形成“嵌入式”运营机制,将ESG关键绩效指标纳入考核机制,让ESG真正成为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赋能工具。
具体而言,薛伟认为,企业遵循国际权威标准(GRI、TCFD、SASB等),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完整性和一致性。明确和理解ESG相关指标的定义、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在进行ESG信息披露时,要尽量采用可量化、可比且可追溯的指标,避免模糊语言和无实质内容的宣传。同时,推动独立第三方机构对ESG报告进行合理保证或审计,增强报告的权威性。企业也要根据自身的特点,适时建立利益相关者沟通机制,回应投资者、客户和社会的关切和质疑,提升企业公信力。
强化监管与标准建设
“尽管中国已经在推进ESG标准建设方面取得一定进展,但DWS事件提醒我们,仍需加快完善相关制度。”王鹏程表示,我国目前已发布可持续信息披露的基本准则,但在具体操作层面还需制定具体准则和更多细则。更重要的是,要明确各监管部门在各自领域的职责分工,并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
他认为,可参考欧盟的做法,不仅要出台详细的披露准则,还要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包括如何进行监督检查、确定处罚标准等内容。只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ESG报告监管体系,才能有效遏制“漂绿”行为,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薛伟也提到,我国ESG监管应从顶层设计、执法严厉、技术赋能和市场教育多维发力,构建一个标准统一、监管严密、责任明确、信息透明的绿色金融生态。
具体而言,要加快统一ESG披露标准建设,借鉴国际先进标准经验,推动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独立自主的、统一的ESG披露规范。细化ESG信息披露的范围、披露形式、指标体系和外部审计验证要求,减少企业“自主发挥”空间,逐步从自愿性披露向强制性披露监管体系过渡。
同时,强化绿色金融监管执法力度,对企业类似的投资者偏好的“漂绿”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形成有效震慑力。将“漂绿”行为的监管纳入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推动结合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市场退出的监管机制,完善多层次监管体系。
此外,要推动多方协同监管,并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强对ESG数据的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提升数据和披露信息的可靠性和舞弊监管能力。
来源:《中国会计报》6月13日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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