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负责人去世,供货商催讨货款遭遇“踢皮球”, 法院:采购公司需负责债务

2025-06-23 22:11:40 来源: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我的货款终于有着落啦,感谢法官!”武汉市民李军(化名)感激地说道。近日,他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张朝管送来一副牌匾。就在前不久,李军拿到了法院的胜诉判决书。

  2012年,某建设公司(下称建设公司)承建了武汉一处道路工程,公司副经理周虎(化名)为该项目负责人,蔡平为项目工作人员。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公司项目部与李军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建设公司向李军采购排水管,用于该项目工程建设。此后,李军按约供货,建设公司确认货款总额为58万余元。

  建设公司和李军进行两次结算后,确认尚欠货款43万余元。2016年至2019年间,李军多次向建设公司出具催款通知函、欠条,建设公司总经理刘健、副总经理周虎及蔡平均签批认可欠款。2023年1月,李军得知周虎因病去世,便向刘健继续催款。

  “周虎去世了,这个项目情况我不清楚,你找蔡平吧!”。“我只是受项目负责人周虎之托管理案涉项目,并处理收发货等事务而已,请不要找我。”刘健和蔡平相互推托,都不愿意处理付款事宜。

  讨要无果后,李军无奈将建设公司和蔡平诉至汉阳区法院。

  汉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军与建设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其提供的检验报告、结算单等证据链完整,证实供货及欠款事实无误,双方买卖关系成立。催告函及欠条等债权凭据认定建设公司项目部欠付李军货款金额为43万余元。

  周虎代表建设公司行使项目管理职权,案涉项目部非独立法人主体而是建设公司内设机构,周虎在债权凭证上确认项目部欠款的法律后果直接由建设公司承担。蔡平签字行为代表该公司,其个人不对李军承担责任。汉阳法院依法判决建设公司向李军支付43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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