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走号留”还是“净身出户”?上海一中院巧解短视频账号权属难题
摘要:法律的天平该如何在企业利益和劳动者权益之间平衡?
近年来,众多短视频账号以多样的内容吸引了大量用户关注,形成了网络流量通道和实际经济价值。优质短视频制作需要持续投入资源运营,许多个人注册账号的运营与专业公司的团队合作相关,出现了名义注册主体与实际使用主体相分离的情况,后续易引发账号权利归属的争议。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账号使用权纠纷案件引发热议。法院经审理认定劳动者注册、运营账号均属于职务行为,其本人与账号价值未构成不可分的人身属性关联,判决涉案账号使用权归公司所有,且劳动者需配合公司完成账号移交手续。该判决具有典型性和引领性,为促进互联网直播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企划主管离职“开抢”运营多年账号
某鲜果公司的商品企划主管邓某,任职期间以其个人身份信息在某短视频平台实名注册了网络账号。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前,账号发布的视频内容绝大部分为生鲜美食制作。视频拍摄是鲜果公司团队人员协作完成,此类视频很少有人员形象出现,拍摄地点在公司场地,视频摄制所需原始材料存放在公司。
经运营,该账号粉丝量接近百万,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公司也将该账号的发展情况纳入项目组工作报告。案涉账号对鲜果公司的价值在于向公司的官方账号间接引流。邓某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在该平台另注册了个人号,并使用案涉账号在其个人账号下评论“转发小号在这里……以后做回自己”。邓某拒绝向鲜果公司归还案涉账号,故鲜果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账号为案涉账号使用权属于鲜果公司。但邓某辩称,案涉账号由邓某实名注册原始取得,账号使用权不同于视频著作权,即使工作期间发布的视频著作权属于鲜果公司,账号使用权依然属于其个人。
经审理,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案涉短视频账号使用权归鲜果公司。邓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市一中院维持原审判决,邓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鲜果公司将案涉短视频账号注册主体信息变更至上海某果贸易有限公司名下。
权衡归属权要看内容看制作主体
由于虚拟财产的定义、价值、权属属于新生事物,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状态,随着自媒体、直播行业的兴起,这类案件不会是个例,那么,法律的天平该如何在企业利益和劳动者权益之间平衡?
自媒体账号使用权归属的判断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不同的案件事实中会有不同的认定结果。通常情况下,如果账号是以用人单位名义注册,职工基于工作职责进行运营管理,账号权益一般应归属于用人单位。如果职工自行注册和使用账号,通常应认定账号权益归属于职工。但网络服务平台的实名认证机制作为一项管理措施,并非判定账号使用权的唯一根据。当账号“名不副实”的争议发生在职场时,一般要综合考虑注册行为是否为履行职务行为、账号内容是否为工作内容、制作主体是否为实际使用人、内容与注册人是否构成不可分的人身属性关联,做出合理认定。
需要提醒的是,公司在推广宣传时,应尽量以公司作为主体来注册账户,注册在他人名下时,可以通过协议明确账号的权属,并对双方权利义务、账号运营管理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避免出现类似争议。此外,因职工离职等涉及到网络账号使用权的移转时,一方面应当尊重当事人约定,另一方面,应当根据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等实际情况,全面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
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