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视频诱导消费者购猫 法院认定欺诈须退一赔三
2023年11月18日,欧阳女士通过网络平台联系某宠物店,要求选购一只“纯白德文蓝眼母猫”,双方通过微信沟通,宠物店向欧阳女士发送视频确认猫咪的品相特征(蓝眼、圆脸、宽耳距等)。
11月19日,在支付6500元购猫款后,欧阳女士发现宠物店邮寄时发送的“发货视频”中显示猫咪的特征与双方此前约定的明显不符,差异很大,比如猫咪眼睛为黄眼,耳位偏高,毛发还显得稀少。
见状,欧阳女士当即提出拒收并要求退款,但宠物店以“拍摄角度差异”为由坚持发货,还在到货后威胁她,声称“如果不接收猫咪,出了问题后果自负”。
无奈之下,欧阳女士被迫支付380元提货费接收宠物猫。随后,欧阳女士带猫到医院检查,确诊其感染杯状病毒,为此产生了862元治疗费,双方就退货退款及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欧阳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其间,涉案宠物猫一直由欧阳女士饲养。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欧阳女士虽未与宠物店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线上订购并支付款项,双方成立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宠物店在交易过程中发送虚假视频诱导购买,实际交付的宠物猫在眼睛颜色、耳位等关键特征上存在显著差异,经质疑后仍以拍摄原因搪塞并强行发货,该行为主观具有欺诈故意,客观上虚构商品特征,导致欧阳女士基于错误认知完成交易,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白云法院一审判决:宠物店向欧阳女士退还购猫款6500元,欧阳女士要求赔偿购买款三倍的赔偿即19500元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欧阳女士需返还购买的宠物猫。欧阳女士因宠物店违约而支出的提货费380元、宠物治疗费862元,属欺诈行为直接导致的必要损失,依法应予全额赔偿。
此外,宠物店向欧阳女士赔偿饲养费,法院参照本地普通宠物饲养成本酌定为10元/天,自2023年11月20日起计至涉案宠物猫返还至宠物店之日止。
该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网购活体宠物为消费者带来了更多样的商品选择和更便捷的购买方式,但相对实体宠物店,购买风险相对较高,法律纠纷高发。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网购宠物时应当注意:一是选择信誉良好的商家。尽可能选择正规合法、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商家购买,通过平台进行交易,一旦发生纠纷可通过平台维权。二是要保存好各类交易证据。应与商家就所购宠物的品种、外形、身体状况等信息充分沟通,通过照片、视频等多角度了解宠物情况,妥善保存聊天记录、视频影像等电子证据,以便更好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提醒各类销售主体,应当秉持诚信原则透明交易,切莫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可能面临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并承担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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