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9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该《办法》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原2019年发布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同时废止,标志着我国输配电成本监管进入更精细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办法》清晰界定了适用场景,涵盖省级电网、区域电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配电价制定或调整过程中,对电网经营企业的定价成本监审。
输配电定价成本明确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两大核心板块。
其中,运行维护费细化为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和其他运营费用四类,并对每类费用的具体涵盖范围作出详细规定。例如,材料费不仅包含日常检修消耗材料,还明确企业委托外部单位检修时自行购买材料的费用也需纳入;人工费则全面覆盖职工薪酬、福利费、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同时将农电工、劳务派遣及临时用工支出纳入核算,确保成本归集无遗漏。
《办法》明确列出九类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的费用,包括:宾馆、招待所等辅助性业务单位成本,抽水蓄能电站、新型储能电站成本,各类捐赠、赞助、罚款,以及未投入实际使用、擅自提高建设标准的输配电资产成本等均被排除在外。
在成本核定环节,《办法》创新性提出省级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按500千伏及以上、220千伏(330 千伏)、110千伏(66千伏)等六个电压等级分别核定,实现 “分电压、精准算”,更贴合不同电压等级电网的建设与运营成本差异。
同时,首次明确区分省级电网、区域电网、专项工程输配电定价成本的具体内涵,分别对应不同服务范围的合理费用支出,让成本核算“对号入座”,避免交叉混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修订征求
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输配电价格监管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对《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发改价格规〔2019〕897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0号)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1〕1455号)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9月8日至10月8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公众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3.《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4.《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5. 起草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年9月8日
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