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有条件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 鼓励社会监督校园食堂
封面新闻记者粟裕
9月26日,封面新闻记者获悉,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验收管理工作指引》通知,其中明确,中小学和幼儿园严格执行学校负责人陪餐制,有条件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充分发挥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
通知指出,每一学年,由学校对中标供应商实施学年度评价,应制定详细的考核办法、退出机制和应急预案,采取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开展考核工作。
在供货过程中若发现假冒伪劣、不合格食材等问题严重的,因所供应大宗食材直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取消其供货资格、终止与相应学校签订的合同并追究供应商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学校及时向教育部门报告,列入供应商不良记录清单。
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食材来源可溯、质量安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大宗食材采购数字化平台,统一食材采购、供应、验收等流程,推进电子化票证管理,提升索证索票规范化、智慧化。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求的原则。禁止采购、使用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食品。
通知明确,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统筹管理和指导,完善学校食堂大宗食材供应商资质评审制度,建立供应商不良记录清单,及时将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和大宗食材供应企业信息,以及供应商不良记录清单等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各地教育部门应强化学校食堂大宗食材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等管理工作,推动建立采购数字化平台。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严格大宗食材供应等经营主体准入,加强对学校大宗食材供应企业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检,及时通报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查处涉及学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依法公开。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将日常监管、案例线索、抽检不合格、行政处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信用等级变更等情况通报教育等部门。
此外,学校应落实校园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内容,每学期至少在食堂召开一次现场办公会。要健全食堂内部控制、岗位责任、运营监管、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建立由校领导、后勤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的食堂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监督落实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管理工作。
畅通问题反映渠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处理师生家长关于学校大宗食材相关意见建议。坚持学校食堂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完善大宗食材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家长和社会公开食堂财务收支、大宗食材采购、承包经营企业等信息及考核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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