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发展农业之名大肆破坏耕地,最高法:严惩破坏耕地资源犯罪行为

来源: 新京报
利空

  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不再减少”,这是中央提出的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通报,近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等破坏耕地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10月9日,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破坏耕地犯罪典型案例。

  在当天发布的“朱某利、苏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朱某利、苏某以开发建设现代农业智慧产业基地项目为幌子租赁土地,捏造地块土壤需改良的假象申领许可证,大肆接收、倾倒渣土,收取巨额弃土费。最高法指出,披着合法外衣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迷惑性、隐蔽性,往往违法犯罪持续时间长,社会危害性大。

  案情显示,2020年上半年,朱某利、苏某为倾倒渣土获取非法利益,在江苏省南京市某区承租土地并设立农业公司,后以场地不符合种植条件需外运沙土改良土壤为由,申领堆放渣土许可证。2020年12月至2021年10月,朱某利、苏某先后多次向某建筑公司售卖土票,接收并在案涉地块倾倒渣土共计20余万立方米,收取696.7万元弃土费用。

  经鉴定,案涉地块占地面积151.17亩,其中耕地面积146.87亩(含永久基本农田42.48亩),原耕作层已遭严重破坏,回填的渣土上局部有约20厘米土层,可耕性较差,基本不具备农作物露地种植条件。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利、苏某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案涉农用地上倾倒堆放20余万立方米渣土,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严重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判处被告人朱某利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朱某利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瞿某军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被告人瞿某军等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上非法取土并销售,形成三个深度均超过3米的坑塘,导致耕地地形地貌改变,生产功能丧失。鉴于瞿某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主动购土回填部分耕地,主动缴纳罚金,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在“于某非法采矿案”中,被告人于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黑土地上非法采挖草炭土出售获利,并用其他沙土回填,严重破坏黑土地资源。在被告人同时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非法采矿罪两个罪名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择一重罪论处,综合考虑被告人系初犯、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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