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药品“阴阳价格” 让定点药店定价不再任性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夏金彪

  部分定点零售药店“一药两价”,将同一药品高价销售给医保患者,这不仅涉嫌价格欺诈、扰乱药品市场的秩序,还侵害了参保人的权益、造成医保基金的“跑冒滴漏”。

  ■夏金彪

  部分定点零售药店“一药两价”,同一款药品,刷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竟然要比直接付费购买价格高出不少。这种同一药品对不同购买主体实施“阴阳价格”的做法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近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药品“阴阳价格”监测处置的通知》(下称《通知》),直指部分定点零售药店对医保与非医保患者实行歧视性定价的违规行为,引发市场关注。

  近年来,我国全面推进医药分开改革,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采取鼓励门诊患者凭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等举措。对此,零售药店纷纷申请成为医保定点,以吸引更多医保患者前来购药,从而增加药品销量,提高营收。同时,零售药店也希望通过申请医保定点,提升零售药店的品牌形象,增强患者的信任度。

  然而,零售药店成为医保定点,意味着其获得向医保患者销售药品资格的同时,也必须接受医保部门的监管。加入医保定点后,零售药店的药品定价权受到一定的限制,需要遵守医保部门的相关规定,药品定价不能任性。药品价格必须依法合规、执行医保支付标准等。

  目前,部分定点零售药店为了追求更高利润,对医保患者和非医保患者实行不同的定价策略。部分定点零售药店利用医保患者对药价不敏感,将同一药品高价销售给医保患者。对此,部分定点零售药店辩解称,医保结算存在周期延迟,部分地区结算周期长达一个月甚至一个季度,药店需先行垫付统筹报销部分,还需承担2%—3%的手续费。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定点零售药店将资金和时间成本分摊到药价上,向参保人转嫁成本。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怎样找理由,药店都不能推行“阴阳价格”,这违反了价格法中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也违背了定点药店医保服务协议中“不得对医保参保人员实行不公平、歧视性价格”的管理要求,不仅涉嫌价格欺诈、扰乱药品市场的秩序,还侵害了参保人的权益、造成医保基金的“跑冒滴漏”。

  事实上,国家医保局在2025年1月就印发了《关于推进基本医保基金即时结算改革的通知》,明确以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为支撑,在做好医保基金预付的同时,充分考虑定点医药机构的需求和能力,2025年全国80%左右统筹地区基本实现即时结算,2026年全国所有统筹地区实现即时结算。

  此次《通知》,将定点药店“阴阳价格”行为纳入重点监控事项,明确“阴阳价格”问题处置要求。对违反规定的定点药店,医保部门将视情节采取约谈主要负责人、暂停医保结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医保基金等措施;情节严重者将面临暂停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的处罚,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此外,国家医保局还部署了常态化监测治理措施,通过“药品比价小程序”与量价比较指数监测、定期开展药价风险品种核查处置等,规范引导定点药店公平合理、诚信定价。

  市场认为,此次整治药品“阴阳价格”,预示着在人口老龄化加速、医疗费用面临上涨压力的背景下,对医保药品销售重要渠道——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管升级。目前,多地已经暂停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申请。例如,安徽省淮北市医保局发布的《关于暂停受理医药机构申请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的通告》宣布,自2025年9月1日起,全市各级医保经办窗口暂停受理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定点协议管理业务。

  市场预计,随着整治药品“阴阳价格”的推进,短期内,部分不合规药店可能面临严重处罚,甚至被解除医保定点资格。长期来看,这将倒逼药品零售行业建立更加透明、公平的定价机制,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面对监管升级,药品零售行业需要积极转型,定点零售药店应加强药师队伍建设,提升药事服务水平,为患者提供用药指导、健康咨询等专业化服务,从“卖药”向“服务”转型。

  作者系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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