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不容税收“灰色地带”
网络空间不容税收“灰色地带”
河北、湖南、辽宁等地税务部门近期曝光2起多频道网络(MCN)机构及1起主播偷逃税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其中,河北楚鸣通过虚开发票等少缴税费,被罚2225.88万元,线索移送司法;湖南颜客未代扣个税,被罚104.43万元;主播李呈祥隐匿收入偷逃税款,被追缴处罚402.14万元。
三起案件的曝光释放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强烈信号。依法纳税不仅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更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石。唯有诚信守法,方能行稳致远。
穿透式监管来袭
“三起偷逃税案都有着收入隐匿与核算不实的共性,将本应进入对公账户的经营性收入直接通过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主播个人或其亲属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账户收取。”中瑞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贾连峰指出这些案件的核心特征。他表示,这些案件是税收法律主义和税收公平主义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必然体现。MCN机构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平台经济这种新的商业模式,但无论商业模式如何“新”,其纳税义务的“根”稳固不变。
网络直播行业偷逃税案件频发,究其原因,贾连峰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平台经济的发展超越传统税制,平台、MCN机构、主播三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模糊,同时导致税收界定混乱。比如,工资薪金、劳动报酬和经营所得这三者之间的界定,平台管理费、个人分红等所得性质的界定,纳税人及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界定等。
二是部分主播和MCN机构对自身纳税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身份认识模糊,缺乏法律意识,加上网络直播行业本身有巨额利益的驱动,部分主体在巨额税款面前抱有侥幸心理。
安徽中瑞华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兼北京华夏基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聘合伙人沈培玲也从专业角度进行分析:“相关案例均反映出平台经济领域在税务合规方面存在收入性质界定模糊、税务登记与申报不全、税收优惠滥用等问题。”比如,平台经济中个人收入常介于劳务报酬、经营所得、工资薪金之间,部分主体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方式人为转换收入性质,以适用更低税率,但若缺乏实质经营易被认定为偷税。又如,部分地区为吸引企业出台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但MCN机构与主播可能通过“空壳实体”违规享受优惠,违反税收征管法关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在她看来,核心诱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高收入与税收负担不匹配,平台经济中主播收入畸高,但部分主体缺乏税务规划意识,试图通过非法手段降低实际税负。二是税收知识缺失与合规意识薄弱,许多新兴从业者不熟悉复杂税收规则依赖MCN机构进行税务安排。三是监管漏洞与技术复杂性,平台经济业务模式多元,收入来源分散、跨境交易频繁,传统征管手段难以全覆盖,为逃避税提供空间。四是过去稽查力度不足,认为逃税风险较低。
明确责任是关键
实现税务合规需明确网络主播与MCN机构的核心纳税义务。
贾连峰表示,网络主播需要履行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MCN机构等新型经营主体需要履行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建议网络主播、MCN机构等新型经营主体树立合规意识,彻底摒弃侥幸心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应成为行业共识。在行动上,企业可以自查前置,通过自主纠察、聘请第三方机构等方式规范业务流程与财务管理。
沈培玲解释称,主播的纳税义务需根据收入性质与经营模式确定。从个人所得税来看,若主播与MCN机构签订劳动合同获得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超额累进税率,由MCN机构代扣代缴;若主播以合作方身份为MCN机构提供服务,获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按次预缴20%—40%税款,年终并入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若主播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名义运营,收入属于经营所得,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或按核定征收率缴纳,需自行申报纳税。
从增值税来看,主播或MCN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需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提供直播服务适用6%税率,销售货物适用13%税率,否则按3%征收率简易计税。需要注意的是,跨平台收入需合并计算销售额,不得拆分收入逃避一般纳税人登记。
MCN机构作为企业主体,纳税义务更为多元且需承担代扣代缴责任。增值税方面与主播类似,按年应税销售额划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经纪服务适用6%税率,销售货物适用13%税率。企业所得税方面,应依法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基本税率为25%;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可享受优惠税率。
“代扣代缴义务是MCN机构容易忽视的核心义务。机构向主播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时需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履行义务的将面临罚款与滞纳金处罚。”贾连峰说。
针对网络主播与MCN机构合规痛点,沈培玲建议新型经营主体结合业务实质判断收入类型,避免滥用经营所得低税率;完善内部税务管理,MCN机构应设立税务岗位或聘请专业顾问,定期进行合规审计;主播可以使用数字化工具跟踪多平台收入,确保全额申报。合理利用税收政策,在合法框架内适用区域性优惠(如海南自贸港政策),但需满足实质性运营要求。
此外,对于风险防控与争议处理,要定期进行税务自查,自查发现需要补税的应主动自查补税;若被稽查,积极配合并提供证据。坚持经营底线,避免通过“阴阳合同”、现金交易隐匿收入。
多维度构建税收治理新格局
要从根本上减少平台经济领域的税务合规漏洞,需从立法、技术、执法、国际协作等多个层面构建完善的监管机制。
沈培玲认为,从立法层面,应进一步完善和修订税收征管法,明确平台经济纳税主体认定标准,并增设数字服务税条款。出台平台经济税收细则,明确虚拟礼物、打赏收入、直播带货佣金等新型收入的性质判定标准,避免因政策模糊导致的纳税争议。
从技术层面,利用大数据、AI实现全流程监控,通过“数据云”整合银行、平台、支付机构信息,自动预警异常交易。同时,推动区块链技术在电子发票、收入溯源中的试点,确保交易不可篡改。
从执法层面,加强税务、市场监管、网信办等跨部门协同,建立“信用+风险”监管模型,对高风险主体实施重点稽查。严格执行“首罚不刑”但“屡犯重罚”原则,将税收违法信息与社会信用体系挂钩。
此外,在国际协作方面,积极参与OECD/G20包容性框架下的数字税收改革,与其他国家建立税收信息交换机制,防止主播利用境外实体避税。
贾连峰表示,要出台更细化、更具操作性的、针对平台经济新业态的税收政策解读和征管指引;强化联合惩戒与信用体系建设,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深化税收大数据应用,税务部门与银行、市场监管及网络平台可以建立更加深入的数据共享与交换机制;推行智慧税务与精准监管,利用AI、云计算等技术建立风险预警模型,对异常交易、公私账户大额频繁转账等行为进行自动识别和推送稽查,可以有效地进行监管。
“平台经营主体作为生态构建者和规则主要执行者,应承担起更多协税护税责任,将商业盈利、合规经营和社会价值三者融为一体,正确认识商业盈利与合规经营并不是相互对立的关系,两者可以做到相辅相成。合规经营可以让企业行稳致远,赢得品牌方、主播和消费者的长期信任。商业盈利的长远稳定需要合规经营作为基石。”贾连峰强调。
他表示,合规经营并不能简单视为企业的成本负担,也可以是企业一种长期战略投资,对降低税务风险、维护品牌声誉、吸引更多优质头部主播乃至为寻求融资上市等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整个行业而言,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可以促进行业良性发展。互联网平台经济作为新兴经济代表,直播行业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有助于提升整个行业的社会认可度和公信力。
沈培玲建议构建“合规先行”的企业文化,MCN机构可将税务合规纳入员工关键绩效指标(KPI)考核,定期组织主播与财务人员参加税收培训;直播平台应及时报送主播收入数据,履行信息报告责任;定期学习最新税收政策,确保业务操作符合政策要求,合理利用政策红利。
“在税收征管从‘以票控税’向‘以数治税’转型背景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已不再是一句口号,而是实实在在的监管常态。平台经营主体唯有将合规内化为商业基因,才能在行业洗牌中站稳脚跟,实现真正的行稳致远。”沈培玲说。
来源:《中国会计报》10月24日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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