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11万家机构! 多部门发文规范招标代理从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底数不清、管理缺失、违规从业、规避监管等问题,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提出新要求。
在10月31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委新闻发言人李超表示,代理机构是联通整个招投标活动、提供招投标专业服务的重要主体。目前,全国已有超11万家招标代理机构、超100万名从业人员,对提高招投标效率、提升招投标专业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一些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弄虚作假、泄露信息、策划围串标、向评标专家行贿等方式,违法开展业务,谋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了行业秩序。
为此,《办法》坚持问题导向,提出了三方面新要求。
统一登记
要求代理机构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登记机构、场所、从业人员等基本信息,并对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规范从业
在业务承接方面,要求代理机构要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拥有不少于5名符合专业能力要求的从业人员,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机构和相关人员未被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等。在业务开展方面,要求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依法签订招标代理合同,规范收取代理费用,按规定公开代理信息,依法协助招标人处理异议。
“《办法》针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的6方面重点环节,聚焦常见问题提出了要求。”李超说,比如,在承接业务方面,为避免“皮包公司”“空壳公司”进入招标代理行业,《办法》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场所、资金、专业力量,并禁止有泄密、串通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代理机构从业。在签订合同方面,从代理范围、项目负责人等9个方面明确了招标代理合同内容要求,既防范代理机构“坐地起价”“收费不服务”,又压实招标人约束代理机构的主体责任,保护委托关系双方合法权益。
配合监管
招标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核实代理机构是否满足从业条件、人员专职从业、合同签订和履行、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售、投标保证金收取及退还等9类重点事项。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开放协同的招标投标电子化、数字化、智能化监管网络,推进智慧监管。
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