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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破苍穹》美杜莎形象被抄袭 上海首例人工智能大模型著作权侵权案一审落槌
2025-11-03 22: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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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刘礼文)11月3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上海首例人工智能(885728)大模型著作权侵权案。

回溯案情可知,原告公司系知名IP《斗破苍穹》系列动漫中美杜莎角色形象的著作权人。被告公司运营目前国内某头部AI图像生成平台,平台内汇聚了众多类型和主题的AI生图LoRA模型,依托大模型和诸多LoRA模型为用户提供AI在线生图等服务。

被告李某系平台用户,其截取《斗破苍穹》系列动漫中美杜莎形象图片二十余张,做成美杜莎图包。李某使用平台的“训练LoRA”功能,将美杜莎图包作为训练素材投入,生成两款美杜莎LoRA模型。经过平台机审,被告李某将案涉美杜莎LoRA模型发布在自身账号中。其他普通用户使用案涉美杜莎LoRA模型时,通过输入不同提示词,能够生成与美杜莎形象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各种图片。

原告公司认为,“美杜莎”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案涉美杜莎LoRA模型能够定向生成美杜莎角色形象,被告李某构成不正当竞争且侵犯了原告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平台存在大量侵犯原告美杜莎角色形象的LoRA模型,在“动漫专区”中存在大量涉嫌侵犯《斗破苍穹》其他角色形象的LoRA模型,被告对此放任,没有尽到平台责任。

因此,原告诉请:两被告停止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声明,以消除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平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两被告在1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公司辩称,“美杜莎”一词主要是指希腊神话中的蛇发女妖,并非原告独创,不应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予以保护。同时,作为平台方,被告公司并不构成侵权。LoRA模型本身以及提供“训练LoRA”功能作为技术,促进人工智能(885728)发展,并无侵权属性。平台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了下架,也及时通知了共享数据的海外AI平台,已履行通知删除义务。

被告李某庭审中陈述,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已全面停止侵权。

经审理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李某停止侵犯原告公司所享有的《斗破苍穹》系列动漫中美杜莎角色形象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二、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三、驳回原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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