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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AI提示词著作权案一审宣判 涉案提示词不构成作品 原告败诉
2025-11-14 04:26:18
来源:华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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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备受关注的AI(人工智能(885728))提示词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公司撰写的用于AI绘画的六组提示词因缺乏独创性,属于“思想范畴”而非“表达”,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据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案作为国内首例对AI提示词著作权属性进行实质性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案件,为AIGC(人工智能(885728)生成内容)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885791)划下了一道关键界线,引发了业界关于AIGC产业链权益归属的深度思考。

>>创作与争议:提示词生成画作引发纠纷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系一家从事美术创作的公司,2022年撰写了六组涉案提示词,内容涵盖画作的艺术风格、主体元素、材质细节等,例如,ArtNouveaustyleillustrationofAquama-rines Stygiomedusa gigantea(对应中文:新艺术风格插图——巨型海蓝宝石冥河水母)。原告使用涉案提示词在Midjourney平台生成绘画作品,并在小红书等平台发表。

二被告在小红书平台及出版书籍中使用的画作与原告生成作品近似。经在Midjourney平台搜索,发现二被告发表的画作系使用原告撰写的涉案提示词在该平台生成。

原告认为,涉案提示词构成文字作品,二被告利用原告创作的提示词在Midjourney平台生成画作并发布该画作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文字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故诉请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维权合理开支9900元。

二被告辩称,提示词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撰写提示词行为不是创作行为;涉案提示词属于思想,仅为几个词汇的拼接,属于有限表达。同时,涉案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并非由二被告实施。根据Midjourney服务条款,原告已放弃提示词的相关权益,这些内容默认进入公有领域。涉案行为属于他人对开放社区中提示词进行描摹学习的个人学习行为,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

>>法院裁决:涉案提示词被认定属于思想范畴

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六组提示词采用的基本结构为艺术风格、主体元素、材质与细节、科学语境和主要构图,本质是用户输入AI系统的指令或描述,用于引导生成特定图片。从形式上看,它们虽包含多类元素,但各元素间仅为简单罗列,缺乏语法逻辑关联;关键词组无序组合,既无层次递进,也无场景化叙事顺序。从独创性角度分析,这些提示词缺乏作者的个性化特征,所选用的艺术风格、材质细节等均属该领域常规表达,未体现作者独特的审美视角或艺术判断。

同时,涉案提示词仅体现抽象的创作想法和指令集合,核心是对画面元素、艺术风格、呈现形式等的罗列与描述,这些内容更多属于抽象的创作构思,属于思想范畴。

因此,涉案提示词虽反映一定的创作意图,但没有体现出作者在表达层面的个性化智力投入,不应认定为作品。原告对提示词不享有著作权,自然无权主张著作权侵权。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业界思考:AI生成内容产业链权益归属待厘清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在抖音、小红书等平台注意到,如今已有不少博主通过AIGC的形式创作绘画、视频等作品,并收获不少粉丝。而此案虽已一审落槌,但其引发的法律思考仍在持续发酵。

有行业人士表示,一方面,法院的判决传达了AI提示词的著作权认定需遵循“独创性”标准。提示词若仅是对一些元素的机械组合,或仅传递抽象指令,难以构成作品;但若其具备完整的叙事结构、独特的语言风格或高度的创造性设计,仍可能进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另一方面,人工智能(885728)生成内容产业链中的权利归属亟待明确。

>>国内案例

“爱心气球”AI图被商用作者维权获支持

今年3月10日,江苏常熟法院审结了一起人工智能(885728)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案。原告林某是一名人工智能(885728)生成内容的设计者。2023年2月,他使用人工智能(885728)软件,通过多次输入提示词进行“文生图”创作,生成了夜晚东方明珠(600637)边爱心气球的图片,随后又进行了数次修改,最终在媒体账号上发布了《伴心》作品。

作品上传后不久,林某在某天上网时刷到一则打卡推文:“湖畔漫生活打卡巨型爱心”“你能看出这是手写的爱吗?”以爱为主题,某商业区内举行了系列活动,其中就有半颗红色爱心漂浮在湖面上的装置吸引游客拍照打卡。“我看到推文中那爱心气模装置和水中倒影交相辉映的画面,一眼就觉得这是我的设计作品。”林某说。

林某认为,爱心气模装置系对其美术作品《伴心》的模仿与抄袭,侵犯了其美术作品的复制权,两公司未经授权在其公众号、小某书等网络平台上传播该作品,侵犯了其美术作品的署名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遂提起诉讼,要求两公司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两公司则认为,该图片系AI产生,缺乏原创性,不应认定为作品,原告并不享有著作权。常熟某房地产(881153)公司还辩称,放置的爱心气模产品与原告的美术作品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其不存在侵权行为。

常熟市人民法院在审查中明确,涉案AI软件的用户协议约定,使用该软件服务生成的图片作品资产及其权利属于用户。在对图片迭代过程进行审查后,法院认为,林某生成的平面图具有独创性,体现了作者的意志。

法院认为,如果仅提示一些简单的关键词,一次性的创作,对于生成的结果是不可控的,但是本案中和一次性的生成区别在于,它经过了多轮的迭代的引导,以及经过人工的干预,所以最终认定这个平面的美术作品是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但法院同时认定,林某的著作权应限定于该图片,常熟某房地产(881153)公司以“爱心”为基础建造实体装置行为不属于侵权。最终,法院判决侵权方连续三天公开向林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国外案例

AI训练中接触受保护内容是否构成侵权?

近期在全球范围内也频繁出现与人工智能(885728)生成内容相关的代表性判决。

2025年11月5日,英国高等法院的法官乔安娜.史密斯(Jo-anna Smith)就备受关注的Getty图像(美国)公司(简称Getty)诉StabilityAI有限公司(简称StabilityAI)一案作出备受瞩目的裁决。

据悉,Getty于2023年1月在英国对StabilityAI提起诉讼,指控其违反了包括英国版权法下的直接和间接侵权、数据库权侵权、商标侵权和假冒经营在内的多项法律。Getty的诉讼主张主要针对StableDiffusion的深度学习AI模型,该模型通过反复接触海量数据(603138)来训练,从而将用户输入的文本提示转化为合成图像。史密斯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在StableDiffusion的各个版本中,这一过程的核心在于从随机噪声图像中逐步去除噪声,以创建与用户文本提示在语义上一致的图像。

为了训练StableDiffusion,Getty指控StabilityAI未经授权从其网站爬取了数百万张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在2025年6月的庭审后,Getty放弃了其直接侵权主张,原因是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StableDiffusion的训练和开发行为发生在英国。此外,据称能生成侵权内容的提示词已被StabilityAI屏蔽。

此案的核心裁定要点在于,一是AI模型本身不构成版权侵权复制品:判决明确裁定,Sta-bleDiffusion这类AI模型本身“不存储或复制任何版权作品”,因此不属于英国版权法意义上的“侵权复制品”。法官援引先例指出,尽管模型在训练中接触过受保护内容,但其模型权重并未存储这些图像的复制品。二是无形物品可被视为侵权物品,法官认定,像AI模型这样的“无形物品”可以构成版权法下的“物品”,这在法律解释上是一个重要的澄清。

>>律师解读

AI提示词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吗?

当AI的“创造力”愈发耀眼,其身后的版权迷雾也愈发浓重:驱动AI的“指令”本身受保护吗?AI生成的内容又该归谁所有?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长江说,AI“提示词”是否构成受保护的作品,核心在于是否符合独创性标准并跨越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门槛。

值得注意的是,黄浦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并未完全否定“提示词”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法院的裁判逻辑聚焦于思想与表达的区别。判决指出,涉案“提示词”仅体现抽象的创作想法和指令集合,核心是对画面元素、艺术风格、呈现形式等的罗列与描述,这些内容更多属于抽象的创作构思,属于思想范畴。根据著作权法原理,思想本身不受保护,保护的是对思想的具体表达,因此,当“提示词”仅停留在抽象指令层面,未形成足够具体的表达形式时,便难以进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综上,“提示词”是否具有成为作品的资格,需综合考虑其结构设计、叙事逻辑与创造性元素。简单罗列的“提示词”难以获得保护,但具备完整叙事结构、独特语言风格或高度创造性设计的“提示词”,仍有可能被认定为作品。例如,若“提示词”并非简单标签的堆砌,而是构成了一个具有角色设定、场景描述、情节推进的完整故事框架,则可能因其包含了足够的独创性表达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归属的法律分析

人工智能(885728)生成内容(AIGC)的著作权归属是当前法律实践中的灰色地带,其核心问题在于谁应当被视为AI生成作品的‘作者’——是用户(提供‘提示词’并控制生成过程)、平台(提供生成工具和模型),还是开发者(设计和训练AI模型)。”朱长江说,目前,国内外法律实践对此尚未形成统一标准,但已出现一些值得关注的司法倾向和规则探索。

常熟法院“爱心气球”案为用户是“作者”提供了重要的司法指引,确立了对含有人类创造性贡献的AI生成内容予以著作权保护的原则。在该案中,法院在审查后认为,林某通过多轮迭代的引导和人工干预,使得最终生成的平面图具有独创性并体现了作者的意志。在这种观点下,AI被视为工具,类似于摄影师使用相机或画家使用画笔,用户的创造性干预成为权利归属的关键。判决中还特别考虑了AI软件用户协议的约定——“使用该软件服务生成的图片作品资产及其权利属于用户”,这为通过合同约定确定权利归属提供了重要参考。

朱长江表示,我国的《生成式人工智能(885728)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虽未直接规定著作权归属,但强调“尊重知识产权”,暗示了需要对AI生成内容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给予关注。关于平台权利主张,通常取决于平台服务协议的具体约定。许多AI平台在用户协议中会声明平台对生成内容享有某种程度的使用许可或权利,但这一般不影响用户可能享有的著作权。值得注意的是,平台若仅是提供技术工具而未参与具体内容的生成,通常难以直接主张对生成内容享有著作权。

最新立法动态显示,版权管理部门正在积极探索适合新兴技术的授权模式。

2025年7月,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健全区块链(885757)、大数据、云计算(885362)人工智能(885728)等新兴领域、新兴业态版权保护制度”。这表明,随着技术发展和法律实践积累,AIGC版权规则将逐步明晰,可能通过特定邻接权或特殊法律保护机制解决当前归属困境。

如何“合理使用”他人提示词或生成内容?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允许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的行为,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即使用目的和性质必须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教学、科研、新闻报道、公务执行等非营利性目的,且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使用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除非因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如评论文章中不可避免地间接引用);使用行为不能替代原作品的市场价值,或导致原作品的正常使用受到不合理干扰(如大量引用导致读者无需购买原作品);不得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包括经济利益和精神权利(如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因此,在使用他人“提示词”或AI生成内容的场景下,可基于以下四个要素进行判断:

第一,使用的目的,商业性使用通常不构成合理使用,但是为研究、评论、教学目的使用他人“提示词”可能更易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第二,“提示词”的性质:创造性作品相较于事实性作品享有更强的保护,未发表作品相较于已发表作品更难主张合理使用。对于“提示词”而言,若其内容属于某一领域的常规表达或必要场景,则可能被视为更接近“思想”而非“表达”,合理使用的空间相对较大,但在使用时,应当注意能署名的需署名。

第三,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若“提示词”可以被认定为作品,对原作品的产生至关重要,在使用过程中,即使使用部分占“提示词”比例较小,但若构成了其“核心精华部分”,仍可能影响合理使用认定。

第四,对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这是合理使用分析中极具权重的因素。若使用行为对原作品的现有或潜在市场产生直接替代效应,则几乎不可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例如,大量复制他人精心设计的“提示词”并用于商业性AI绘画服务,可能与原“提示词”创作者形成直接竞争,损害其通过授权使用获得收益的市场机会。

朱长江认为,AIGC版权规则的构建需兼顾创作者激励与技术发展空间。一方面,版权保护不足会削弱创作动力;另一方面,过度保护又会阻碍AI技术创新。参考国家版权局《关于加快推进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健全人工智能(885728)等新兴领域版权保护制度”的指导思想,建议考虑以下平衡机制:第一,建立分层保护体系,根据创造性程度提供不同等级的保护,对基础性、常规性“提示词”等允许更广泛地使用,对高度创造性“提示词”等提供更强保护。第二,推动形成行业通用的训练数据授权标准,减少个别协商的高成本,促进数据合法流动。第三,确保基础模型训练所需的基本数据可获取,防止因过度保护导致的技术垄断和创新壁垒。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于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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