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外商免费提供的进口设备,需要注意什么?(海关答疑)
宁波海关:
我公司是宁波本地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计划使用外商免费提供的设备用于生产,但对这些设备的海关监管、税收及处置等相关政策不了解,可否详细介绍一下?
某加工贸易企业张先生
张先生: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6号、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意见》等文件,加工贸易项下不作价进口设备的海关监管及税收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 核心定义
不作价进口设备(以下简称“不作价设备”)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除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均可向海关申请办理保税进口。
■ 准入条件
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70%以上属出口产品。
经营单位进口不作价设备,须在加工贸易合同中列明进口不作价设备的条款(即列明外商以免费方式提供,不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款)。
■ 税收政策
符合条件的不作价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随设备一同进口的配套件、备用件可同步享受该税收优惠。但设备若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等清单,海关照章征收关税和增值税;单独进口的配套件、备用件也需按规定征税。
例如:宁波某加工贸易企业进口外商免费提供的生产机床(未列入不予免税商品目录),完税价格50万元,关税率8%,增值税率13%,企业免征关税(50万×8%=4万元),仅需缴纳增值税(50万×13%=6.5万元)。
■ 监管期限
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口或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之日止,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海关监管期限为3年。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不作价设备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 解除监管与处置
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企业通过申报监管方式为“BBBB”的设备解除监管专用保税核注清单,向主管海关办理设备解除监管手续。监管期限未满的不作价设备,由企业根据现有规定办理复运出境或内销手续。
例如:某企业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监管期已满,拟留原车间继续使用,企业通过金关二期系统申报设备解除监管专用保税核注清单,海关审核通过后即可完成手续,无需补缴税款。
■ 其他注意事项
不作价设备如属旧机电产品,企业需提交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属无线电设备的,需提供无线电管理部门批件。
进口申报时,报关单“监管方式”需填报“不作价设备”(代码0320)。
(宁波海关稽查处保税监管科副科长胡斌、宁波海关所属慈溪海关企业管理科一级主办张慧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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