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气象局修订印发《气象高质量发展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城市气象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并对评价程序、评价结果发布和应用等进行规范。
《办法》是全面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落地见效的重要抓手,是气象部门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在建章立制方面的一个重要成果,以高质量发展评价推动气象部门各级党员、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切实形成正确政绩导向。
《办法》瞄准《纲要》第二阶段目标任务,按照“科学规范、动态连续,全面评价、突出重点,质量为要、效益为重”的原则优化气象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办法》设置服务保障质效、气象基础能力、科技创新能力、气象治理能力4项一级指标,全国、省级、大城市二级指标分别为14项、14项、13项,更加聚焦气象科技能力现代化和社会服务现代化这一工作主线,对标国际先进水平,突出气象科技和基础业务能力水平评价;围绕使命任务要求和服务需求,突出气象社会服务质量效益评价;落实新“三定”规定,强化气象治理能力评价。
聚焦完善评价程序,压实各方责任,《办法》明确,每年组织上一年度评价,经数据收集、审核、评价分析形成年度报告,按程序审定后公布。据悉,评价结果将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并用于指导各地气象部门对照短板弱项明确发展改革措施,推动气象高质量发展走深走实。
(作者:黄彬责任编辑:张明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