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两公司各领175万元罚单

2026-06-30 06:51:38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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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市场监管总局对火炬集团和鼎晖百孚通过其他方式取得中炬高新控制权违反《反垄断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处以175万元罚款。 2、该项交易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考虑到火炬集团和鼎晖百孚及其关联方此前未因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受到过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依据相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下调了罚款数额。 3、市场监管总局提示经营主体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特别是在与其他公司采取一致行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过程中,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要严格依法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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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炬高新--

证券时报记者郭博昊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中山火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炬集团”)和上海鼎晖百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晖百孚”)通过其他方式取得中炬高新(600872)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炬高新(600872)”)控制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火炬集团和鼎晖百孚分别处以175万元罚款。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该案是在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过程中发生的违法实施集中。火炬集团和鼎晖百孚设立的相关企业作为一致行动人,于2023年7月2日共同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改组董事会,7月3日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经营者集中。然而,市场监管总局审查发现,中炬高新(600872)于7月24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改组董事会,火炬集团和鼎晖百孚在临时股东大会后取得中炬高新(600872)控制权,该集中实施前未获得市场监管总局批准,违反了《反垄断法》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不得实施集中的有关规定。

经评估,该项交易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考虑到火炬集团和鼎晖百孚及其关联方此前未因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受到过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及时提供重要证据材料,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依据《反垄断法》《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相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火炬集团和鼎晖百孚下调了罚款数额,分别处以175万元罚款。

市场监管总局提示经营主体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认真落实反垄断内控合规制度,特别是在与其他公司采取一致行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过程中,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要严格依法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集中,坚决杜绝“抢跑”行为。同时,在市场监管总局调查期间,要积极配合调查、健全和有效实施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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