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辅食生产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2026-07-09 14:20:17
作者: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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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孟刚)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新版《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今年8月1日。

婴幼儿辅助食品是指供给6—36月龄婴儿和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

征求意见稿对婴幼儿辅助食品的原辅料(884131)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管控要求。聚焦原料带入风险,要求严格执行新国标,并明确不应使用危害婴幼儿营养及健康的物质,对原辅料(884131)中可能出现的危害物质进行必要的检测,对含乳原料应批批检验三聚氰胺等项目。不得使用辐照处理过的原辅料(884131)。食用植物油等油脂类原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要求,严格控制邻苯二甲酸酯类等风险物质,不得使用氢化油脂。不应使用蜂蜜。

征求意见稿要求生产企业建立原辅料(884131)供应商审核与采购验收管理制度。生产企业须建立原辅料(884131)供应商审核与采购验收管理制度,对大米、果蔬、畜禽、水产、乳制品及维生素(886081)等主要原辅料(884131)的供应商进行现场质量安全审核,并在原料入库前查验全项目检验报告。其中特别强调畜禽应来自自建或自控的规模化集中养殖场,严禁使用从散户采购的畜禽来源类原料。

征求意见稿首次制定了对可能导致过敏的原料贮存管理要求,要求对致敏物质有特殊要求产品的原料应与含有该特定致敏物质的原料进行分隔或专区存放,并明确标识;在同一生产线生产时,如果上一批次产品含有后续产品需管控的致敏物质,必须进行有效清洁后方可生产。

征求意见稿针对目前一些婴幼儿辅食产品实施委托生产的模式,提出了详细要求。委托双方须签订书面合同,按要求进行标识,委托方对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受托方对生产行为负责。此外,婴幼儿辅食生产企业须依据食品安全(885406)国家标准,对每批出厂产品进行全项目自检,并建立批生产记录,确保生产过程及质量安全情况可有效追溯。

征求意见稿提出,已获得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但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要求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整改,经许可部门现场核查通过后方可进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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