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威起诉金星啤酒侵犯商标权,诉请后者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侵权产品利空

2026-07-11 22:50:40
来源:财经网
作者:林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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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射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诉金星啤酒集团漯河啤酒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2、原告要求金星啤酒集团漯河啤酒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原告第315473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承担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万元。 3、判令滨海县东坎街道半醉酒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尹振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全体被告需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5、第3154731号注册商标系“鹰”图案,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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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及标的

近日,人民法院公告网披露,射阳县人民法院向滨海县东坎街道半醉酒馆、尹某送达开庭公告。

当中显示,本院受理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星啤酒(884189)集团漯河啤酒(884189)有限公司、河南金星控股有限公司、河南金星啤酒(884189)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滨海县东坎街道半醉酒馆、尹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

图片来源:人民法院公告网截图

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起诉要求:

1.判令金星啤酒(884189)集团漯河啤酒(884189)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15473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侵权产品;

2.判令滨海县东坎街道半醉酒馆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15473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相关侵权产品;

3.判令金星啤酒(884189)集团漯河啤酒(884189)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擅自使用与原告有一定影响力的装潢相同或近似的装潢;

4.判令金星啤酒(884189)集团漯河啤酒(884189)有限公司、河南金星控股有限公司、河南金星啤酒(884189)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不包含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及承担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万元,包括律师费、差旅费;

5.判令滨海县东坎街道半醉酒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包含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尹振旺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判令全体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在《中国消费(883434)者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射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另据中国商标网显示,第3154731号注册商标系“鹰”图案,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884189)。由安海斯-布希公司授权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其享有的商标等商业标识及维权授权。

(人民法院公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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