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互动平台蹭商业航天热点误导市场拟被罚950万元

2026-07-14 13: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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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ME

问财摘要

1、某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时,选择性披露信息,强调“已为国内可回收火箭提供关键产品支持”,但未说明相关产品尚处于研发阶段、占年度收入不足0.5%等实际情况,引发市场误解,推动股价短期内大幅上涨并多次异常波动。后经监管部门调查,认定公司构成误导性陈述,拟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合计处以950万元罚款。 2、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属于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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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航天--
陆家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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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公司在2025年底至2026年初,多次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对涉及商业航天(886078)热点内容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强调“已为国内可回收火箭提供关键产品支持”,但未说明相关产品尚处于研发阶段、占年度收入不足0.5%等实际情况。上述行为引发市场误解,推动股价短期内大幅上涨并多次异常波动。后经监管部门调查,认定公司构成误导性陈述,拟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合计处以950万元罚款。

【监管小贴士】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示剖析】

本案是监管部门严惩资本市场“蹭热点”“炒概念”行为的典型案例。某公司利用互动易平台这一自愿信息披露渠道,在商业航天(886078)成为市场热点之际,选择性强调“关键产品支持”等积极因素,刻意淡化产品所处阶段、订单规模及业绩影响等风险与不确定性,严重误导投资者决策,破坏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

本案表明,自愿性信息披露不是自由披露,互动易等平台并非法外之地。上市公司在任何渠道进行信息披露,都必须严守真实、准确、完整的底线,不得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误导市场。2026年6月,证监会主席吴清在陆家嘴(600663)论坛上明确强调,要“严查严处借科技之名蹭热点、炒概念甚至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管应当引以为戒,完善信息披露内部审核机制,对涉及市场热点的自愿披露事项进行充分论证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者能够基于完整、准确的信息作出理性判断。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现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某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5年12月16日以来,某公司多次通过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的方式进行自愿信息披露,且多次回复均未正面回应投资者提问。其中,2025年12月15日,投资者询问公司是否为长征十二甲提供产品。次日,公司回复称“在商业航天(886078)领域公司也为国内可回收火箭提供了产品支持”。2025年12月16日,投资者询问公司在国内运载火箭、卫星及空间站项目中的索具配套占比、商业航天(886078)领域的市场份额拓展情况、是否在航天索具细分品类处于绝对主供地位。次日,公司回复称“公司正积极将技术优势延伸至商业航天(886078)前沿领域,且已为国内可回收火箭提供了包括捕获臂装置、试验拉索装置等关键产品支持”。2026年1月4日,投资者询问公司索具产品是否应用于卫星在轨工作部件。次日,公司回复称“在箭体发射前的安装调试、转运以及地面回收等环节已有代表性应用”。2025年12月17日至2026年2月11日,公司股价大幅上涨,期间多次触及异常波动。

2026年2月12日,公司披露《关于市场传闻的澄清及风险提示的公告》,对互联网出现某公司相关不实信息进行澄清,并披露公司2025年度在商业航天(886078)领域取得订单累计金额996.51万元,其中2025年可确认的收入金额占公司2025年收入比例低于0.50%;2026年年初至披露日取得商业航天(886078)订单累计金额128.65万元,金额占比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均很小。

我局认为,某公司上述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的回复,属于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且商业航天(886078)为当时市场热点,但公司回复未准确披露在商业航天(886078)领域产品应用情况,未准确反映“捕获臂”所处阶段、知识产权归属情况等,未完整披露公司在商业航天(886078)领域订单金额、金额占比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均很小等情况。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

对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20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拟实施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请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至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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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上市公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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