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商务部发布2026年第34号公告,宣布加强无人机(885564)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管制。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而作出。
根据公告,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无人机(885564)及其关键零部件、相关技术对美国出口,将逐案从严审核,不适用许可便利措施。该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对无人机(885564)的管制涵盖多个层面。在整机方面,具备超视距可控飞行或自主飞行能力,且最大续航时间达到或超过1小时、航程达到或超过300公里、可配备20升及以上气雾剂布撒系统等特性的无人驾驶(885736)航空器均受管制。关键零部件方面,可直接用于改装、组装管制无人机(885564)或提升其关键性能的部件均纳入管制范畴,包括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的专用航空发动机(885884)、高精度飞控自动驾驶仪等。专用载荷方面,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目标指示激光器和高精度惯性测量设备等可直接提升无人机(885564)军事侦察与精准打击能力的设备同样受到严格管控。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反无人机(885564)设备已正式纳入年度两用物项常规管制目录。具备远距离干扰、高功率打击能力的高性能设备受到重点管控,包括干扰范围大于5公里的反无人机(885564)电子干扰设备,以及专门用于反无人机(885564)系统的输出功率大于1.5千瓦的高功率激光器等。相关技术出口同样受到管制,涉及电磁脉冲防护、无人机(885564)系统设计等关键技术领域。
此次对美加强无人机(885564)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是继此前将多家美国军工(885700)、无人机(885564)企业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后的又一重要举措,体现了中方对无人机(885564)及其反制设备等军民两用物项实施精准管控的坚定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