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一级、二级、三级室内充电站的充电区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当四级室内充电站的充电区布置在地下室时,应布置在地下一层;当地下一层不具备布置条件时,应布置在地下二层。
一级、二级充电站站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三级、四级充电站应具备消防车辆通达条件;当充电站的充电区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地面出入口应具备消防车辆通达条件。
意见稿对充电站建(构)筑物耐火等级进行了规定:
单层、多层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高层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地下、半地下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注:1.充电站与其他建(构)筑物的距离,以站内充电设备及充电车位的最外侧边界与其他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计算。
2.表中N指室内充电站,W指室外充电站。
3.一级充电站、二级充电站 、三级充电站与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包括铁路、地铁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隧道出入口)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50m。
4.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充电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时,一级充电站、二级充电站、三级充电站与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表中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且不应小于6m。
5.四级充电站的一侧为防火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墙时,与其他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3M(MMM)。防火墙高度应不低于充电站建(构)筑物高度,长度应不低于充电站两侧各0.5m。
同时,意见稿规定,室内充电站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排烟设施;室外无人值守充电站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对于电池更换站,意见稿规定民用建筑、甲乙类工业建筑及其附属汽车库内不应设置电池更换站;电池更换站的充电区、换电区、电池存储区、电池维护区不应布置在半地下室或地下室;室内电池更换站若设置在独立建设的汽车库内,应布置在24m及以下的楼层;若设置在除独立建设的汽车库外的其他建筑物内,应布置在建筑物首层。
对于分散充电设施,文件提出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合理规划和建设分散充电设施;分散充电设施不应布置在建筑物地下四层及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