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转售旧麻将机被商家告上法庭 二手平台卖货也会侵权?

2026-09-14 01:32:05
来源:华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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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ME

问财摘要

1、二手交易平台上的转售行为可能涉及商标侵权纠纷。在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张先生在商品链接的品牌栏、标题中使用了“雀友”标识,被诉上法庭。法院认为,张先生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并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 2、此外,二手交易平台售假也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3、律师指出,二手转卖本身并不侵权,但需注意安全边界,避免销售假冒商品、以品牌标识引流、翻新改装商品、无法证明商品来源等四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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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闲鱼、转转等二手平台上卖闲置,早已是许多人的日常。然而,这个看似零门槛的“个人行为”,正在成为商标侵权纠纷的高发地带——随手勾选的一个品牌标签、商品标题里蹭的一个关键词、主图上放大的一行字,可能把二手卖家拖进一场商标侵权官司。

二手交易平台上转售麻将机

为啥被商家告上法庭?

近日,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揭开了一个许多二手卖家从未意识到的法律盲区。

张先生在某二手交易平台经营一家小店,以“以旧换新”方式上门回收二手麻将机,再通过平台转售赚差价。这些麻将机中,有几台的操作盘上印有“上海雀友”字样,张先生便在商品链接的品牌栏、标题中均使用了“雀友”标识。

“雀友”商标权利人浙江某工业有限公司发现后,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先生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

面对起诉,张先生十分困惑:“我只是回收转卖了几台二手麻将机,怎么就成侵权了?”庭审中他承认,被诉的8条商品链接实际仅成交2单,销售金额约1000元。

销售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这么认定

法院认为,“雀友”系麻将机行业的知名注册商标。张先生在商品链接的品牌栏中主动勾选“雀友”、标题中标注“雀友”字样,目的是让搜索“雀友”的消费(883434)者能够看到其商品,这已构成商标性使用。而其实际销售的麻将机操作盘上印有“上海雀友”字样,与注册商标“雀友”构成近似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该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商标权用尽原则是指,商标权人对已售出的正品不能再主张商标权,二手转卖正品一般不构成侵权。但该抗辩的前提是商品来源合法、系正品。张先生虽主张所售为“二手正品”,但未能提供任何购买发票或原始凭证,送货单上亦无“雀友”品牌记载,无法证明其销售的商品系正品。故其“商标权用尽”抗辩不能成立。

根据商标法规定,销售者主张合法来源抗辩,须同时满足主、客观要件。客观上,须能提供完整可追溯的证据链,证明商品系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主观上,须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所售商品侵权。

客观要件方面,张先生未能提供供货方完整身份信息,送货单记载的商品名称亦与“雀友”无法对应,无法形成有效追溯,客观要件不满足;主观要件方面,“雀友”系麻将机行业知名品牌,张先生作为二手电器经营者,理应知晓。正品“雀友”麻将机市场售价通常在几千元,而其收购的“上海雀友”价格仅几百元,明显低于正品价格,理应产生合理怀疑。主观善意亦不成立。综上,合法来源抗辩未获支持。

本案中,张先生实际成交仅2单、销售金额约1000元,获利极少,且已主动下架涉案链接。法院综合考量“雀友”商标的知名度、侵权情节、经营规模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依法酌情判决张先生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

>>相关案例:

当闲置交易撞上商标法

张先生的遭遇并非孤例。在二手交易日益普遍的今天,类似的商标侵权纠纷正在以各种面貌出现——有人卖假酒被诉,有人在商品主图上做“视觉文章”被查。

二手交易平台售假

是否属于销售个人物品而免责?

在湖南岳阳,高某在二手交易平台上销售假酒,被某知名酒业公司诉至法院。据悉,案涉酒业公司系相关酒类商标的合法权利人,对旗下酒类产品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

该酒业公司在日常市场排查中发现有个人用户在二手交易平台销售标注该品牌商品的酒,该酒业公司购买后经鉴定认定为并非其公司生产的正品酒。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酒业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高某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等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未取得销售授权,通过二手平台销售假酒,属于典型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权行为,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客观上造成了该酒业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品牌商誉损失。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高某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法官在判决中明确指出:一般人在二手平台销售个人合法取得、未经过改装且属于日常生活自用的产品,并不构成侵权;但如果物品本身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无论是否以“闲置”为名,销售者都需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刻意弱化“适用”字样攀附名牌

构成商标侵权

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小米”商标侵权纠纷案——小米公司系“小米”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曾被多家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依法在第9类鼠标等商品上享有专用权。

陈某在网络平台经营一家数码店铺,销售无线蓝牙鼠标。为了蹭名牌热度,陈某在商品标题中堆砌了多个品牌关键词,并在宣传主图中做起“视觉文章”:将“适用”二字进行极小化处理,近乎隐形,却将“小米”字样置于醒目位置并显著放大。这种“隐形限定+显性商标”的设计,极易误导消费(883434)者认为该产品与小米公司存在关联。

经查,案涉鼠标券后价仅为6.51元,页面显示“已拼10万+件”。经小米公司公证取证及实物比对,该鼠标外包装及产品本身均未标注“小米”标识,其实际品牌为“BP”,系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兼容产品。小米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诉至钦北区法院,索赔10万元。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米”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依法应予保护。陈某在宣传中对“适用”字样的刻意弱化,以及对“小米”商标的突出使用,已超出说明商品适配性的合理范畴,属于发挥商标识别功能的“商标性使用”。该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与小米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

陈某未能举证证明销量数据虚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鉴于权利人实际损失及侵权人获利均难以精确计算,法院综合考虑“小米”商标的知名度、陈某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模式及维权成本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额为3万元。钦北区法院作出判决:陈某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

>>律师解读:

二手交易也要注意安全边界

当事人都觉得自己只是在“正常卖东西”,却都忽略了同一个问题——你卖的东西,和别人注册的商标之间,到底有没有一条安全边界?

二手平台转卖闲置物

哪些情况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北京市中伦文德(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津硕律师指出,二手转卖本身并不侵权,真正的风险主要发生在四类情形:

第一,销售假冒商品。《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明确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列为侵权行为。即便卖家声称是“闲置”“转让”“清库存”,只要商品系假货,仍可能承担停止销售、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等责任;明知售假且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及刑事风险。

第二,以品牌标识引流。将他人商标设置为店铺名称、头像、搜索关键词,或者在标题、品牌栏、主图中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目的并非客观说明商品,而是吸引搜索该品牌的消费(883434)者,通常会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

第三,翻新、改装、换壳、重新包装后继续悬挂原商标销售。商品状态已经发生实质变化,仍让消费(883434)者误认为系原厂正品或新品,商标所承载的来源识别、品质保障功能即受到破坏。

第四,无法证明商品来源。尤其是长期、批量、低价回收转售知名品牌商品的职业卖家,若不能提供发票、订单、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物流信息等完整证据链,其“二手正品”抗辩往往难以成立。

“个人偶尔处置闲置”与“以转售为业”并非侵权与否的分界线,但在注意义务和举证评价上确有不同。前者更偏向生活消费(883434)调剂;后者则具有经营属性,面对知名商标、异常低价、非正规渠道时,理应承担更高的审慎核查义务。

二手转售卖家如何描述品牌

才属于“合理描述”?

刘津硕律师表示,合理描述的核心是真实、必要、适度,以消费(883434)者能够准确理解商品状态为边界。卖家确为说明商品品牌、型号、成色、适配关系,可以在必要范围内提及他人商标。例如,“本人自用二手某品牌手机”“适用于某品牌某型号的第三方保护壳”,一般属于指示性说明。

但应做到三点:一是如实标注“二手”“闲置”“维修过”“更换过电池”“非原装配件”等关键信息,不得把旧品写成新品、把拆机件写成原装件;二是品牌标识不得超出必要限度进行视觉强化,不得刻意缩小、淡化“适用”“兼容”“第三方品牌”等限定语,反而将他人知名商标放大突出;三是不得虚构授权、专柜、旗舰店、官方售后等身份,不得堆砌与商品无关的品牌关键词蹭流量。简言之,商标只能说明“这是什么”,不能用来暗示“我是谁、谁给我背书”。

商标权用尽原则适用

需要满足哪些前提?

商标权用尽,又称首次销售原则,是指商标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主体已经将附着商标的正品合法投放市场后,权利人原则上不得再控制该特定商品的后续正常使用和流通。

但该原则并非“免责金牌”,至少应同时满足五项前提:一是商品必须是商标权人或其授权主体生产、销售的正品;二是卖家取得来源合法,并能形成相对完整的追溯链条;三是商品保持原有物理状态,未经实质性翻新、改装、换标或者重新包装;四是转售时没有割裂商标与商品来源之间的对应关系;五是宣传方式不导致消费(883434)者误认为卖家与品牌方存在授权、加盟、售后等特定联系。

刘津硕律师特别强调,商标权用尽与《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合法来源抗辩不是一回事。前者针对的是正品流通,主张的是不构成侵权;后者针对的是已经销售了侵权商品,但销售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并能证明合法取得、说明提供者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即便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也通常仍须停止销售,必要时还可能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普通卖家需要做到“四留四不”

刘津硕律师建议,普通卖家应当做到“四留四不”。“四留”是指:1.留来源,保存购买发票、订单截图、支付记录、聊天记录、物流单据;2.留状态,拍摄序列号、防伪码、瑕疵部位、维修记录;3.留页面,保存商品标题、详情页、交易快照;4.留沟通,与买家、品牌方、平台沟通时避免情绪化表述并及时固定证据。

“四不”则是:1.不卖来源不明、价格明显异常的“名牌货”;2.不把品牌词当作流量密码随意堆砌;3.不对商品做翻新、换壳、拆改后仍以原品牌名义销售;4.不虚假宣传“全新”“正品保障”“官方授权”“支持专柜验货”。

如果已经由偶尔转让转为长期、批量、以营利为目的销售,还应按照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登记、消费(883434)者权益保护等规则规范经营。收到平台投诉、律师函或者法院材料后,不宜简单删除链接了事,而应先核查商品来源、保存证据,再依法回应。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于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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