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修”贷款流向年轻人:17岁做骑手3天倒欠租车费近万元利空

2026-10-09 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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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ME

问财摘要

1、社交平台上出现了大量关于“外卖租车”和“培训贷”的笔记,揭示了一些年轻人在应聘外卖骑手或参加培训时被引导签下租车贷款合同或分期合同,但合同上并没有写“借款”,而是写租金或培训费。 2、这些贷款产品以“不叫贷款”的方式绕开了监管,流向了那些在正规渠道下不了款或对金融合同尚缺辨别力的年轻人。 3、五部门联合发布风险提示,提醒求职者警惕“招转培”和“培训贷”等求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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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社交平台搜索“外卖租车”“培训贷”,大量相似笔记浮现:有人应聘外卖骑手,被引导签下一份为期一年的租车贷款合同,想解约却要先付一笔“违约金”;有人为“包就业”的培训办了分期,钱打给机构,承诺的工作却没有下文。这些交易里,钱是借的,合同上却不写“借款”,只写租金、培训费。

这类笔记集中出现的背景,是个人贷款监管的持续收紧。在助贷新规落地满一年后,名单制管理、24%综合融资成本红线、息费“明码标价”等规定相继落地,持牌渠道不断收缩。然而,一批“不叫贷款”的贷款,或仍以租车、培训等名义,流向那些在正规渠道下不了款或对金融合同尚缺辨别力的年轻人。

做骑手,却背上一笔租车贷

南都湾财社记者在社交平台检索发现,多名求职者分享了应聘外卖骑手后背上租车债务的经历。其套路存在明显共性:求职者多通过招聘软件接触招聘方,对方口头承诺“包吃住、当天入职”,并许诺可观的单量与单价;待求职者到岗,招聘方并不直接配发车辆,而是引导其与租赁公司或“信息咨询公司”签约、在线签订租车合同。

河南濮阳一名17岁少年(化名阿哲)的遭遇,是这类帖子里被反复提及的一类。2025年11月,阿哲离开老家到江苏求职,在招聘软件上看到外卖骑手岗位。据其自述,工作人员表示“十六七岁也可以跑外卖”,并承诺每月单量。他随后与合肥一家“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约,并通过支付宝内的“骑享租”小程序在线签订了租车合同。

领取装备两三天后,阿哲发现实际单价、单量与承诺不符,遂提出解约。据其讲述,解约被要求先缴纳500元“服装费”——而所发装备仅含头盔、配送箱和手机支架,并无服装。他还车后返回濮阳。

账单并未因他离开而终止。2026年1月,一名自称“法务”的人员联系他,主张赔偿1500元租金及未结清费用;他提出减免调解,未获对方同意。2026年3月,另一名自称“法务”的人员再次联系,此时主张的滞纳金、逾期费共计8700余元。

阿哲并非个例。记者检索发现,类似遭遇的网友不在少数,不少人通过社交平台发帖向媒体求助,内容多为替自己或家人反映经历。有求助者称,自己16岁应聘骑手,背上多笔租车订单,年满18岁后便有自称“律师”的人员上门催收。

多名发帖人描述的流程高度一致:面试阶段,招聘方以“包吃住、当天入职”“稳定高单量”等话术吸引求职者;随后引导求职者先签租车合同、按月缴纳租金;办理过程中再被要求支付名目各异的费用——有发帖人称租金为399元/月,另需缴纳装备费;而到了解约环节,若要消除名下分期订单,还需额外缴费才能“销账”。

在这些帖子下方,不少网友留言称自己有相似经历。相似的获客话术、相似的收费名目、相似的解约门槛,反复出现在不同城市、不同签约主体的描述里。对这些尚未毕业或初入社会的年轻人而言,往往在合同与账单之外,并未完全看清自己签下的究竟是什么。而这份账单会跟着他们多久、又该由谁来负责,是帖子之外仍需追问的问题。

对案例中的未成年人,合同效力本身或可能成为突破口。广东检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毅冬表示,17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若所签为长期、大额的分期债务、明显超出其认知能力,则合同效力待定,需法定代理人(通常为父母)追认;父母拒绝追认的,合同不发生效力。他提到,东莞曾有同类判例:一名17岁学生签电动车长期租赁分期,法院认定合同未经监护人追认而无效,高额违约金与分期利息不再支持,双方各自返还车辆与已收款项。

不过,黄律师补充道,如果未成年人为17岁,但已经长期稳定以骑手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这个突破口就会失效,要以“名租实贷、欺诈、格式条款”等的方向来抗辩。

“先贬低你,再让你贷款”:被五部门点名的“招转培”

面试官把求职者的简历从头到尾数落了一遍——“专业水平低”“能力不足”。正当对方以为这次面试已经告吹时,面试官却话锋一转:“你能力还差一点,但我们愿意给你机会。”机会并非无偿:求职者要先参加一段培训,费用靠分期贷款来付;培训结束,则被口头承诺可以入职某企业、享有保底底薪。

这段“先贬低、再给机会”的面试,正是近两年被监管部门反复点名、并专门发布风险提示的一类求职陷阱——“招转培”“培训贷”。与外卖租车这类相对隐蔽的新玩法不同,它更成熟,也看似更“正规”:整个流程里,求职者几乎接触不到“贷款”二字,钱却已经以培训费的名义,从第三方机构办了下来。

2026年5月1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公安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警惕“招转培”“培训贷”等风险提示,明确点出典型套路:先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进行引流,继而刻意贬低求职者能力,然后诱导求职者支付高额费用或办理贷款参加培训;对无力付费或仍在犹豫的求职者,则以“技术培训期间不收费”“成功入职再收费”“分期付款”等为诱饵,诱导其签订高额培训协议,并前往指定平台办理贷款。

五部门同时指出,此类骗局“以应届高校毕业生为主要对象,招聘与培训主体分离,分段实施欺诈”。

监管动作不止于风险提示。2026年4月至7月,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网络招聘活动为重点,依法打击虚假招聘、“培训贷”、“招转培”、滥用试用期等违法行为。

对已经或可能受骗的求职者,五部门同时给出了维权路径:如遇“先付费培训或购买课程才能入职”的情形,应立即停止与相关单位或个人接触,坚决不付款、不贷款,同步保存好聊天记录、书面材料等证据,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或向公安机关反映。

换个名字,“贷款”就不算贷款了?

把两起个案放在一起,会发现它们共用同一套结构:钱是借的,合同上写的却不是“借款”。

在租车贷里,每月要付的是“租金”,解约要缴的是“违约金”,逾期再叠加“滞纳金”;在培训贷里,本金被写成“培训费”。而按“借款”设定的利率规则——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按2026年8月20日的一年期LPR为3%计,四倍为12%),持牌助贷另有24%综合融资成本红线。

但“换名”未必能真的绕开规则。广东检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毅冬告诉南都湾财社记者,法院在审理时会穿透合同名义、审查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像租车贷,若车辆只是“道具”,贬值、损坏、丢失风险全由骑手承担,“租期”到期后,车辆以不合理低价甚至无需再付出对价即过户给骑手,“租金”的本质是还本付息,没有真实的租赁物,法院有可能会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像培训贷,若机构作出“包就业”承诺、收取费用后却无实际培训或岗位与承诺严重不符,则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关系或合同无效,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涉及诈骗。

换言之,司法层面并非认定不了“名为服务、实为放贷”,真正的难点在于事后救济的成本。黄律师指出,这类合同常预设格式管辖条款,约定由出租方或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年轻人在异地起诉、应诉成本高;口头承诺难以取证,合同、分期协议、电子授信都存于对方平台后台;一审通常要3到6个月。而在这之前,催收压力往往已提前施加到当事人身上,许多人被迫在起诉前就偿还了不合理款项。

这类“名为服务、实为放贷”的交易如何定性,从业者也认为棘手。一位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人士对南都湾财社记者表示,这类业务大体分两种情形:最恶劣的纯属诈骗——以“招工”为名引导签约,跟金融信贷的逻辑“基本不搭边”,就是骗钱;若对方还提供了一点服务,则可能属于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达到一定规模也需要相应资质。

在该业内人士看来,“换名”本身很难被认定为合规:“双方都同意、都签了字,签的又是培训,除非有人站出来说有欺诈,否则对监管来讲也很难办。这可能是个‘律师课题’,不完全是‘金融课题’”。

对于“这些乱象是否因助贷新规收缩渠道而生”的说法,该业内人士并不认同。他认为,监管把利率上限压到24%“本身是对的、没毛病”,是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客诉与共债风险快速抬升后不可持续的结果;持牌机构被监管约束,反而应当接受更审慎的定价。

他强调,“能有多少能力还多少钱、就借多少”这个前提很重要。但他也坦言,信贷供给收缩的过程中,部分高定价客群的不合理需求,可能转向监管难以触达的“灰色地带”。

“这部分人金融知识有限、识别诈骗的能力也有限,是持牌机构、政府和整个社会都还需要面对的问题。”他坦言。

监管层面其实并未放松。2025年10月,《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正式施行,对合作平台实行名单制管理,并将增信服务费等各类息费统一计入综合融资成本;2026年3月,金融监管总局、央行联合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要求息费“明码标价”;9月30日,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落地,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列入支付工具选项。针对“招转培”“培训贷”,五部门今年5月发布风险提示,并部署了2026年4月至7月的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但个案也提示了政策尚未完全覆盖的盲区:持牌机构在被收紧,变相放贷却以“换脸”的方式游离在事前监管之外。当监管以“借款”为尺、放贷者以“服务”为名,如何在实质与名义之间建立更清晰的认定与归口,或许是这些个案留给监管和社会真正值得回答的问题。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马青

出品:南都金融与行业新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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