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建筑行业相关的增值税政策的八大变化

2026-10-15 17: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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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ME

问财摘要

1、增值税新政对建筑行业影响较大,涉及销售和采购环节。取消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适用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政策,调整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调整、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全行业通用类政策变化。 2、新政策将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按混合销售处理,并按纳税人主体的经营性质适用单一税率,按“一项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确定适用税率。 3、简易计税项目差额计税,由可“全额开专票”变化为应“差额开专票”。取消小规模纳税人劳务派遣企业差额计税政策,扩大转售自来水简易计税的适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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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
建筑材料--
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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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政策实施后,建筑行业是受新政策影响较多的行业。新政策的变化,既体现在销售环节,比如计税方式、税率适用、发票开具等政策的变化,也体现在采购环节,比如劳务、砂石、商品混凝土、施工用水等政策的变化。下文逐一分析。需要说明的是,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调整、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全行业通用类政策变化,不在本文分析之列。

一、取消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适用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政策

旧政策下,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强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依据新政策,这两项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甲供工程和房屋建筑总承包的特殊甲供工程,建筑企业只能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与此相应,甲供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由简易计税方式下不能抵扣变为一般计税方式下可以抵扣。下文凡涉及由简易计税方式变化为一般计税方式的,进项均由不可抵扣变化为可以抵扣,反之亦然。此项调整只涉及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本就适用3%征收率,因此不受影响。

新政策取消了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甲供工程的简易计税,保留了另外两项简易计税项目: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和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需要说明的是,新政策将部分差额计税项目、部分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项目等明确为税收优惠政策,且规定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期限届满存在不再适用的可能性。下文属于此类优惠政策的,也应注意政策执行期限。

二、“货物+建筑、安装服务”改按一项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旧政策下,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按混合销售处理,并按纳税人主体的经营性质适用单一税率: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建筑企业属于“其他单位”,销售“货物+建筑服务”,一般应按建筑服务适用税率(9%)。但旧政策对建筑企业的自产货物有两项例外规定:一是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二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另外,外购机器设备也有例外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因此旧政策下,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销售外购货物+建筑、安装服务”一般情形下统一适用9%税率;“销售自产货物+建筑、安装服务”,货物适用13%税率,建筑、安装服务适用9%税率。建筑企业销售“外购机器设备+安装服务”,既可统一适用9%税率,也可在已分别核算的条件下,与销售自产机器设备一样,货物适用13%,安装服务按甲供工程适用3%征收率的简易计税。

新政策在“货物+服务”的税率适用上,不再按纳税人的主体经营性质适用税率,也不再区分建筑企业的货物来源是自产的还是外购的,而是按“一项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确定适用税率。建筑企业一项应税交易属于“货物+安装服务”,销售货物是主要业务,应按货物适用税率13%;而“货物+非安装的其他建筑服务”,政策虽未列举,但也应按主要业务规则进行判断——一般情形下,非安装其他建筑服务应居于主体地位,属于主要业务,应按建筑服务适用税率(9%)。旧政策时期“自产货物+建筑、安装服务”分别适用税率的规则、自产货物(包括外购机器设备)中安装服务可适用简易计税的规则均已被取消。

需要注意的是,主要业务与附属业务的划分带有一定主观判断因素,实务中应紧扣交易目的和业务之间的主次关系进行判断,不宜以合同名称或各业务价款的占比作为判断的依据。同样,此项政策变化仅涉及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不涉及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

三、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差额计税,由可“全额开专票”变化为应“差额开专票”

旧政策下,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差额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开票上可就全部价款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3%或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即“差额计税、全额开专票”。

新政策下,差额计税下扣除的分包款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仅非分包款部分可以开具专票,即“差额计税、差额开专票”。

四、取消小规模纳税人劳务派遣企业差额计税政策

旧政策下,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计税,以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的工资、福利和为员工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工资等差额部分)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5%征收率计税,且不能适用3%减按1%的政策。

新政策取消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差额计税政策,一律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计税,征收率为3%;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可减按1%征收。判断是否达到增值税起征点时,同样按全额销售额计算,不得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的工资、社保、公积金等代付费用。

五、保留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企业差额计税政策,但由简易计税方式改为一般计税方式,且在发票开具等方面作出限制

旧政策下,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计税的,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式,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工资等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遂形成工资等差额部分开普通发票、余额部分开专用发票的“一普一专”两票模式。

新政策取消劳务派遣服务简易计税方式下的差额计税,一般纳税人在一般计税方式下(税率6%)才可适用差额计税,相应地劳务派遣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由原来的不可抵扣变为可以抵扣。

新政策在开票上也作出新的限制:要求全部价款(工资等差额部分和余额部分)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即一票模式,原“一普一专”两票模式已不再允许。此外,新政策规定“劳务派遣服务”为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服务,在税务制度层面对劳务派遣企业的资质作出明确规定。

六、取消一般纳税人商混企业自产水泥混凝土简易计税政策

旧政策允许一般纳税人商混企业销售自产的、以水泥(884060)为原料的商品混凝土(水泥(884060)混凝土),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新政策不再保留该项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商混企业销售以水泥(884060)为原料的商品混凝土,一律适用13%税率的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仍按3%征收率计税,不受影响。

七、限定一般纳税人砂石供应企业简易计税方式仅为“自行采掘”的砂、土、石料

旧政策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881115)所用的砂、土、石料,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实务中“自产”口径较宽,外购砂石经破碎加工后对外销售,也常有按自产处理、适用简易计税的做法。

新政策将简易计税明确限定为销售“自行采掘”的砂、土、石料,以及以自行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自行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因此一般纳税人外购砂石加工后对外销售,不再适用简易计税,只能按13%税率适用一般计税。

八、扩大转售自来水简易计税的适用主体

旧政策下,只有销售自产自来水(如自来水厂)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提供物业管理(885915)服务的纳税人转售自来水,可以适用简易计税且可以适用差额计税,允许其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按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税;其他一般纳税人转售自来水,应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新政策将简易计税的适用主体扩大至全部销售(含转售)自来水的一般纳税人,但同时也取消转售环节差额计税的特殊规定。

综上,本次增值税新政,从销售端和采购端两方面改变了建筑企业的计税规则,对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来讲,影响主要集中在采购成本端价格传导方面。但对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而言,影响较为复杂。

在销售端,政策变化将导致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与建设单位在销售报价上博弈的可能。甲供工程取消简易计税,相同销售报价由于税额增加导致建筑企业销售收入降低,建筑企业一方面应寻求提高销售报价的可能,向建设单位转移增加的税负,提高销售收入;另一方面应加强采购规划,在采购价格不变甚至一定范围提高的情形下,对于采购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应取尽取,能多取尽可能多取,以降低税负和成本(具体分析见下文)。在“货物+建筑、安装服务”业务税率的适用上,应严格按新政策的规定判断适用税率;对于无法准确判断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问询。

在采购端,政策变化也将导致供应方就采购报价与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博弈的风险。在采购报价不变的情况下,水泥(884060)混凝土、非自行采掘砂石等项目取消简易计税,同样也必然导致供应方收入下降,供应方也极有可能要求提高采购报价。此时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首先应关注采购所对应的建筑项目是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若为简易计税,由于进项无法抵扣,应以控制含税采购报价为主,必要时可重新选择采购报价较低的供应商;若为一般计税项目,由于进项可抵,在采购报价的测算上,不仅应关注报价的高低,而且要关注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大小和可抵扣进项税额降低附加税费的大小,应将重点放在“实际采购成本”的测算和比较上。实际采购成本=含税报价-进项税额-进项税额降低的附加税费。以100万元实际采购成本为例,不同征收率、税率对应的含税采购报价关系如下表:

上表中,13%税率时的采购报价114.79万元,与1%征收率时的采购报价101.12万元相比,实际采购成本相同,均为100万元。与1%征收率下的采购报价101.12万元相比,13%税率对应的采购报价只要比114.79万元低,实际采购成本就低于100万元。可见,13%税率的采购报价虽然高一些,但在一定范围内采购成本可能更低,利润更高,对建筑企业的利润更为有利。当然,上述测算表仅是理论计算的结果,建筑企业需要将成本控制与业务发展的各项要素综合起来考虑,才是全面合理的。

此外,建筑企业应注意清包工等差额计税简易项目发票的合规开具、采购劳务发票新限制的合规性审查等,以防止开具或取得不合规发票带来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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