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山西省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的若干措施》。
文件从新建两高项目刚性约束、存量企业绿电替代、挖掘非化石能源(850101)发电潜力、省间绿电回流、核算监测、闭环监管六大维度出台举措;对新建钢铁(850106)、水泥(884060)、电解铝、多晶硅、数据中心等两高项目设置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硬性比例要求,其余两高项目扣除余热余压余气发电后占比不低于30%;明确仅购买绿证、无电能量交易不计入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自发自用新能源(850101)、绿电直连电量排放因子按零核算,不达标项目不予通过节能审查与碳排放评价;存量企业完成绿电替代形成的节能量、碳排放量可作为新上两高项目能耗及碳排放置换来源;同时优化储能(885921)调峰激励、燃煤自备电厂管控、煤电灵活性改造,鼓励省间购入绿电,建立省市、重点企业月度监测预警、约谈信用惩戒机制,压实重点行业绿电消费(883434)责任,支撑全省 “十五五” 双碳考核目标落地。
具体水泥相关要求如下:
1、拟建"两高"项目中,钢铁(850106)、水泥(884060)、电解铝、多晶硅、数据中心五类的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比例不得低于当年国家能源(850101)局下达的"国家最低比重目标"(其他"两高"项目不低于用电量 30%);须在可研阶段同步编制消费(883434)方案、签订责任书。
2、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中,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850101)电量、绿电直连电量电力排放因子按零核算;"核算不合规的项目,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
3、已运行的钢铁(850106)、水泥(884060)、电解铝项目须严格落实国家最低比重目标。
4、存量项目通过绿电替代形成的节能量与碳排放量,经省级核定后可全额作为新上"两高"项目的能耗替代源和碳排放置换源——"绿电换产能指标"的制度口子首次明确。
5、单一购买绿证(无电能量交易)不计入非化石能源(850101)电力消费(883434)。
6、不达标项目约谈、通报并纳入信用记录,纳入年度节能降碳监察与项目节能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