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经营固有的损耗与风险,不应通过罚款式管理转嫁给劳动者。
近日,仓库分拣员裴潇峰向本报反映,他在上海一家仓库从事分拣工作期间,因分拣数量出现差错,被要求支付307.7元“买赔”款。在他看来,自己付了钱,却没有拿到相应商品,相关商品还被二次转卖,这样的处理方式令他难以接受。裴潇峰还表示,自己并非唯一遇到类似情况的分拣员。
记者采访了解到,裴潇峰反映的“买赔”是其劳务服务供应商内部管理中的做法。经反映后,307.7元款项已退还。不过,围绕工作差错如何处理、商品如何处置以及劳务人员的工资结算等问题,仍有必要进一步厘清。本报特邀上海赫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恒、合伙人律师陈能,对案件进行分析。
劳动者自述:
付款未得货商品疑转卖
裴先生告诉记者,今年9月10日,他经劳务中介南京学仕企业管理服务公司介绍,进入上海一处仓库从事分拣工作,主要负责向门店分拣、配送商品。
据裴先生介绍,分拣员每天需要处理上万件商品,工作量较大,分拣过程中偶尔会出现数量差错。遇到多分出来、暂时无法确认属于哪家门店的商品,员工通常会将其放在仓库指定区域,等待后续核对、补货。
10月2日的一次分拣中,裴先生发现香蕉数量有出入,便将多出来的商品放在指定区域;10月5日,另一批网纹瓜也出现了类似情况。按照他的理解,这些商品原本应在后续补货时重新核对、分配。
10月6日,裴先生被物资部门工作人员吴文韬要求为上述商品付款。根据裴先生提供的录音,吴文韬将这一处理方式称为“买赔”,要求他支付18份厄瓜多尔皇帝蕉和5个冰淇淋网纹瓜的价款,两项合计307.7元。
“我付了钱,东西却没有给我。”裴先生对此感到难以接受,根据录音,裴先生在询问付款后能否拿到商品时,吴文韬的答复是:“实物你是拿不到的,你这个钱买不了实物,只是买它这个数据。”
“买了东西,东西又不给我,难道不是变相罚款吗?”裴先生说,他了解到,自己放在指定区域的商品后来被送往其他门店,因此怀疑这些商品被再次销售。
除了商品去向,裴先生还对数量计算提出质疑。他认为,涉事香蕉一筐应为16份,而对方按18份计算。为此,他保存了相关规格照片、付款记录及沟通录音,希望核实商品数量和收费依据。
记者调查:
“买赔”非个例行业存争议
让裴先生更在意的,不只是307.7元本身,还有这套“买赔”处理方式是否合理。
裴先生告诉记者,入职时并没有人向他明确说明,工作中出现差错需要按照“买赔”的方式处理。工作十多天后,他才逐渐了解到这一做法。他称,自己没有见过明确的书面规章制度,也没有签署过专门协议,只在开会时听主管提到过两句。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裴先生所说的“买赔”现象,在即时零售(如生鲜电商)和快递物流行业中并不少见,社交平台上,多位分拣员讲述过类似遭遇。
比如有生鲜分拣员因客户投诉“少件”“错发”被判定为个人差错,按商品原价从工资中扣除;也有分拣员因未查看到食品内部的腐烂、装箱时没能及时挑出,被客诉进而扣钱,即便商品变质并非分拣环节可肉眼识别。再比如,快递、即时配送行业里,包裹破损、丢失、超时送达,往往也第一时间落到派送员、分拣员头上,按件、按时长折算成罚款或赔偿。
据一名生鲜电商行业从业者透露,通常如果是分拣的货品有破损,“买赔”后员工可以把商品带回家自行处理,部分商超还有内部员工优惠价格,“钱货两清,东西还是你的,这样大家也能接受。”
企业回应:
已退款要求供应商整改
除了“买赔”争议,裴先生还向记者反映,自己离职后仍有一笔工资尚未结算。据他介绍,10月10日,在多次拨打相关监督投诉电话反映问题后,307.7元款项得到退还,他随后办理了离职。但截至记者采访时,他9月25日至10月10日期间的工资仍未到账。
裴先生估算,这部分工资约为4555.5元,其中包含国庆期间的加班补贴。他称,劳务方告知他,这笔工资将在次月10日发放。由于此前发生过“买赔”争议,他担心已经退还的307.7元会不会再次从工资中扣除。
10月21日,记者前往裴先生曾工作的普陀仓库了解情况,并与仓库相关人士取得联系。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电话沟通时表示,裴先生由南京学仕企业管理服务公司安排至仓库提供分拣服务,其日常人员管理、工资结算及相关费用处理均由该公司负责。对方称,裴先生反映的“买赔”属于供应商(南京学仕企业管理服务公司)内部管理行为,并非统一要求的管理制度。
该相关人士表示,了解到情况后,业务方已介入处理,要求供应商全额退还款项,并对供应商提出整改要求,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对方还称,相关款项已退还,投诉事项已得到处理。
对于裴先生担心的剩余工资问题,该相关人士表示,工资由供应商负责发放,并称会提醒相关业务方关注工资结算,推动相关款项及时结清,本报将持续关注。
律师点评:
无损失则无“买赔”
分拣员在工作中出现分拣差错,企业或用工单位要求员工“买赔”商品原价,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员工拒绝买赔,企业能否从其工资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本报特别邀请到上海赫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恒、合伙人律师陈能,对案件进行分析点评。
上海赫法律师事务所张恒、陈能:
分拣出差错就要按原价“买赔”,付了钱却拿不到货——这起纠纷虽只涉及307.7元,却触及两个基本法律问题:劳动者对履职差错承担何种责任?企业用工管理的边界在哪里?
一、无损失则无赔偿。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单位可按劳动合同约定要求赔偿,并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见,向劳动者追偿有三重前提:损失真实存在、劳动者确有过错、扣赔有劳动合同约定或依法公示的制度依据。本案中,多分出的商品并未损毁灭失,而是补货后送往其他门店继续销售,单位并无实际损失;无损失则无赔偿,“买赔”自始缺乏前提。
二、名为买卖,实为变相收取财物。单位要求员工按原价付款,却明确告知“拿不到实物”,这笔钱既非货款,也难以认定为赔偿,实质是变相向劳动者收费。《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禁止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企业的罚款权,也早已随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而不复存在。何况这一做法既无书面制度,也未事先公示告知,仅凭主管开会时口头提及,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关于规章制度须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的要求,不能作为用工管理依据。
三、“供应商行为”不是免责挡箭牌。裴先生经劳务公司安排进仓作业,若构成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对作业现场的直接管理,并不因一句“系供应商内部管理”而免责;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离职后的工资,依《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若遭拖欠或再度扣减,可向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放眼即时零售、快递物流行业,“按件罚款”“原价买赔”并非个例。企业经营固有的损耗与风险,不应通过罚款式管理转嫁给劳动者;确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也应坚持实际损失、过错相当、程序透明、限额扣减。对劳动者而言,付款记录、沟通录音都是维权的有力证据——依法主张权利,远比默默承受更有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