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商案例】互联网平台纠纷典型案例剖析 第六期

2024-04-24 16:17:18 来源: 浙江省网商协会

  案例一:预付式消费

  网约车司机张某先后两次在“优某行”微信公众号上购买面额为100元的加油券合计25张。张某栩使用2张加油券后,“优某行”以各种理由停止加油券使用,并关闭加油券使用互联网平台入口。张某栩通过互联网平台上多次申请退款失败后,遂起诉至法院。

  分析:张某购买加油券的行为,表明张某和“优某行”已经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而“优某行”停止使用甚至关闭加油券的行为导致张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最新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条例》关于预付式消费侵权的说明,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因此张某有权要求“优某行”恢复加油券的使用功能,或者在无法恢复时,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加油券的对应款项。

  案例二:不正当竞争

  杭州某技术公司开发运营直播场控助手软件,用户在注册该软件账号并充值后,就能批量使用“快手”账号有针对性地在直播时添加关注数,进行批量点赞、送礼物、评论、关注、加粉丝团等操作。该行为被快手”APP认定为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分析:互联网发展应鼓励良性竞争,数据的真实性是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石,该经营者借助技术手段虚假刷量、刷粉等操作方式,帮助网络主播实现虚假宣传的目的,影响平台数据和直播热度的真实性,扰乱市场秩序,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因此本案可以判定经营者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案例三: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孙某在某电子商城兑换一张名为“滔搏满299减299优惠券”,但在使用该优惠券过程中,孙某被告知仅适用于涉案店铺内两件固定尺码的短袖。孙某遂起诉称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应退还该优惠券的标注价值299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897元。

  分析:案件中,孙某指控该电子商务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因为消费者通常会理解优惠券可以在满足金额条件时自由选购店内商品,而这种隐形的使用门槛剥夺了他合理期待的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电子商务公司由于设定了未事先明示的限制条件,引发消费者认知不足,理解有误,所以电子商务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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